| 序号 |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备注 |
| 1 | 供水 | 一、城市供排水收费项目 | 居民用水 | 第一阶梯:月用水量≤3m³/人,水价1.86元/m³。第二阶梯:3m³/人<月用水量≤6m³/人,水价2.79元/m³。第三阶梯:月用水量>6m³/人,水价3.72元/m³。(包括城镇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公益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等) | 《关于调整洛浦县城市供排水价格的通知》(洛发改物价〔2021〕3号。 |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 住建部门 | 否 | 否 | 否 | 按户均4人,人均月用水量3立方为定量基数,随水征收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税。 |
| 非居民用水等 | 非居民用水:定额用水量内水价2.03元/m³。超出定额20%的水量(含20%)水价4.06元/m³。超出定额20%不足40%水量(含40%)水价6.09元/m³。超出定额40%水量水价8.12元/m³。特种用水:定额用水量内水价3.5元/m³。超出定额20%的水量(含20%)水价7元/m³。超出定额20%不足40%水量(含40%)水价10.5元/m³。超出定额40%水量水价14元/m³。 |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 住建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2 | 二、农村饮用水收费项目 | 居民用水 | 第一阶梯:月用水量≤3m³/人,水价1.9元/m³。第二阶梯:3m³/人<月用水量≤6m³/人,水价2.85元/m³。第三阶梯:月用水量>6m³/人,水价3.8元/m³。 | 《关于调整洛浦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的通知》(洛发改物价〔2021〕2号、《洛浦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纪要》 |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 水利部门 | 否 | 否 | 否 | 按户均5人,每户均月用水量15立方为定量基数 | |
| 非居民用水等 | 非居民用水:定额用水量内水价2.26元/m³。超出定额20%的水量(含20%)水价4.52元/m³。超出定额20%不足40%水量(含40%)水价6.78元/m³。超出定额40%水量水价9.04元/m³。特种用水:定额用水量内水价3.5元/m³。超出定额20%的水量(含20%)水价7元/m³。超出定额20%不足40%水量(含40%)水价10.5元/m³。超出定额40%水量水价14元/m³。其他用水:1.9元/m³。 | 是 | 否 | 否 | |||||||
| 3 | 三、水利工程农业供水收费项目 | 粮食作物用水 | 地表水渠首价格为0.052元/m³,斗渠口价格 0.10元/m³,地下水价格为0.10元/m³,落实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关于洛浦县调整农业灌溉用水价格及水资源费的批复》(洛发改〔2019〕4号。 |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 水利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经济作物用水(含水产养殖用水) | 渠首用水价格为0.062元/m³,斗渠口价格0.12元/m³。地下水价格为0.12元/m³,落实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 水利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末级渠系维护费 | 结合灌区计量设施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维护养护能力等情况,综合考虑到群众的承受力,对已实行产权改革的民办、民营中(小)型灌区的末级渠系以及农民用水户协会、村社、集体(个体)以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管理的末级渠系,用水计量设施和管理维护不完善的,可按末级渠系维护费不超过测算的斗渠口政府指导价的0.0344元/m³收取;运营的末级渠系的农民用水户协会、村社、集体(个体)以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管理者用水计量设施和管理维护等是否完善、是否规范运营的,执行的末级渠系维护费按照各灌区根据实际情况,由县水利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评定,可适时调整执收。 |
关于调定洛浦县农业灌溉末级渠系
维护费的通知-洛发改物价〔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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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水利会同县发改、农村农业、财政部门 | 水利部门 | 是 | 否 | 否 | 政府指导价 | |||
| 4 | 供热 | 供热价格 | 居民 | 17元/平方米; | 《关于调整洛浦县供暖价格的批复》(洛计价〔2006〕19号 |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 住建部门 | 否 | 否 | 否 | 采暖期为当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
| 非居民 | 公用取暖价格19元/平方米。过水热一个采暖期80元/户。 | 是 | 否 | 否 | |||||||
| 5 | 交通运输 | 出租车运营价格 |
起步价5元/3公里,里程运价1.4元/1公里。夜间时段起步价3公里6元,起始时间为每晚24:00至次日凌晨8:00,里程运价不变。乘客按计价器显示付费,不打计价器可拒绝付费。载客期间不允许搭载其他乘客拼车服务。 |
《关于调整洛浦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洛发改物价〔2023〕2号) |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 交通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6 | 停车场服务价格 | 占用城市道理停放车辆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一、微型、轻型载客车、微型、轻型载货车:停车不足30分钟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含1小时),按1小时的计算,2.00元/小时,没超过1小时,加收1元,停放超过8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最高5元/天。 二、摩托车(含客货两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停车30分钟以内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含1小时),按1小时的计算,1.00元/小时;每超过1小时,加收0.5元/小时,停放超过8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最高4元/天。 三、免收范围:农用运输车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军车(含武警、巡逻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殡葬车、自行车免费停放。落实道路停车位夜间免收停车服务费政策,道路人工值守停车位在无人值守期间及道路自动计费停车位在规定的夜间,统一为:夏季(晚24时至次日早9时),冬季(晚23时至早9时),免收停车服务费。 | 《洛浦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洛发改规〔2024〕1号)、《关于下达洛浦县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洛发改物价〔2020〕2号) |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 住建部门 | 否 | 否 | 否 | 政府指导价 | ||
| 7 | 公交车 | 1元/人次 | 《关于对公交车收费标准的批复》洛计价[2006]10号 |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 交通运输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8 | 环境保护 | 生活垃圾处理及清运费价格收费项目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 | 按10元/户·月,农户按产生的垃圾、处置方式等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 《关于洛浦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洛政发【2020】64号) |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 住建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非居民生活垃圾 |
1、生活垃圾3元/吨,医用特种垃圾10元/吨。
2、垃圾处理费:每车(或垃圾箱)垃圾60元,每桶小垃圾箱15元。
3、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农贸商业市场卫生费0.06元/平方·月;商业楼(商场)二楼以上卫生费0.2元/平方·月;私营门诊(药店)卫生费0.5元/平方·月;门前三包卫生费0.3元/平方·月;垃圾清理费60元/箱;垃圾处理费、粪便处理车80元/车;存放毛驴车点、院15-20元/月,施工建筑卫生费(指道路污染面积)1元/平方·次。各乡镇卫生、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固定店铺0.6元/平方·月;固定露天小摊位10元/月。 4、所有驻洛单位、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干部、职工交纳卫生费3元/人·月。
|
洛政批[1998]28号、洛价综字(2002)10号、洛发改物价[2009]07号、洛发改物价[2014]35号、 | 住建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9 | 污水处理费 | 居民污水处理费 | 1.00元/立方,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按80%收取污水处理费;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不得收取污水处理费,乡镇参照此标准执行。 | 《关于调整洛浦县城市供排水价格的通知》(洛发改物价〔2021〕3号。 |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 住建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为1.28元/立方,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为1.52元/立方。污水处理费由供水经营单位与自来水水费一起收取,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按80%收取污水处理费;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不得收取污水处理费,乡镇参照此标准执行。 | 是 | 否 | 否 | |||||||
| 10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项目 |
一、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按照物业服务标准等级分类制定收费标准,包括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如下:
1、多层不带电梯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收取):
一级基准价:0.35元/平方米·月;二级基准价:0.45元/平方米·月;三级基准价:0.55元/平方米·月;四级基准价:0.65元/平方米·月。
浮动幅度依据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年度物业服务满意率测评值相应下浮3%或上浮6%-9%确定(详见文件)。
2.高层、带电梯多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收取):
一级基准价:0.8元/平方米·月;二级基准价:1.0元/平方米·月;三级基准价:1.2元/平方米·月;四级基准价:1.4元/平方米·月。
浮动幅度依据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年度物业服务满意率测评值相应下浮2%和上浮0.5%-3%确定(详见文件)。
3、由单位或委托代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老旧住宅小区(包括单位家属院、房改房、保障性、集资住房、单位自建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小区,可参照执行。
二、场地占用费基准价:小型轿车按1元/车·天收取;小型以上车型按1.2元/车·天收取;停放在小区内指定位置的摩托车、两轮电瓶车按0.3元/车·天收取。
三、临时停车收费标准:在保证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临时停车按1小时内免费停车,超1小时按2元/车·时收取,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全天最高不超过5元/车。对临时停放的摩托车、两轮电瓶车不得收费。
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场地占用费和临时停车费的按30%报酬给企业,70%归业主所有可用于住宅小区内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更新改造。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向全体业主一年一次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否则不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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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调整洛浦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的通知》(洛政发〔2020〕64号 |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 住建部门 | 否 | 否 | 否 | 政府指导价 | |
| 11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 保障性住房租金 |
租金标准:(一)城区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含北京工业园区):1.五保户、鳏寡孤独群体、烈士家庭予以免租。2.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员,申请人为其本人或配偶;按照1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3.公益性人员、临聘人员、一般收入家庭(以上三种类型指本地户口人员、其他地区户籍人员一律参照外来务工人员标准收取),军人家属按照4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4.招商引资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按照6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5.国家公职人员按照工作年限分类分档收取租金,工龄一年至五年按照6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工龄六年至十年按照7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工龄10年以上干部按照8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6.公安局院内公租房按照国家公职人员标准进行收取租金。7.各类在城区学校院内的公租房,教师居住的按照国家公职人员标准进行收取租金;学生居住的予以免租。
(二)乡镇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1.五保户、鳏寡孤独群体、烈士家庭予以免租。2.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员,申请人为其本人或配偶,按照1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3.公益性人员、军人家属、一般收入家庭,按照2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4.国家公职人员、招商引资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按照3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5.行政村村委会、公安派出所院内公租房按照1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6.乡镇卫生院院内公租房按照2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7.各类在乡镇学校院内的公租房,教师居住的按照国家公职人员标准进行收取租金;学生居住的予以免租。
以上未涉及的群体若申请公租房,租金应由用人单位或申请人与洛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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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浦县公租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规〔2024〕2号 |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 住建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备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至2025年12月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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