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洛浦县教育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 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每人次50元(在校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减半收取测试费) | 政府部门制定 | 新发改收费〔2006〕50号 | |
| 2 | 洛浦县教育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教师资格认定费 |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专家评审费180元/人,工本费10元/人 | 政府部门制定 | 新发改收费〔2013〕3801号 | |
| 3 | 洛浦县公安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护照费 |
普通护照120元/本、补发普通护照160元/本、护照加页元/本 |
政府部门制定 | 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 4 | 洛浦县公安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港澳通行证及签注费(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从事旅游、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费公务活动签注) |
一次有效签注15元/人;二次有效签注30元/人;往来港澳通行证60元/证;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人;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效有效签注160元/人;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人 |
政府部门制定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 5 | 洛浦县公安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费(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 | 一次签注15元/人;多次签注80元/人;电子往来台湾通行60元/证;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15元/证; | 政府部门制定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 6 | 洛浦县公安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身份证工本费 | 到期换证20元/证;补发40元/证;临时身份证10元/证 | 政府部门制定 | 新计费〔2004〕74号 | |
| 7 | 洛浦县公安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机动车号牌费、登记证、行驶证驾驶证工本费 | 汽车号牌(反光)100元/副;摩托车号牌(反光)50元/副;挂车号牌(反光)5元/副;临时行驶车号牌(纸牌)5元/张;机动车行驶、驾驶证10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本 | 政府部门制定 | 新计价费〔2005〕450号、新发改收费〔2014〕211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 8 | 中共洛浦县委员会党校 | 本级 | 事业单位 | 短期培训班培训费 | 90-300元/人/天 | 政府指导价 | 新财预〔2014〕58号《自治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 | 包含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交通费及学习相关费用(不包含师资费) |
| 9 | 洛浦县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1元/平方米 | 政府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新计价房〔2001〕500号、新财非税〔2015〕1号、财政部等六部委2019年第76号、新财综字〔2000〕95号 | 深(高)度不超过0.5米 |
| 10 | 洛浦县自然资源局 | 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1.按该地年产值的两倍;
2.按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计收。
|
政府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新计价房〔2001〕500号、新财非税〔2015〕1号、财政部等六部委2019年第76号、新财综字〔2000〕95号 | |
| 11 | 洛浦县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80元/件;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
3.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政府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新财非税〔2017〕8号、新发改医价〔2017〕526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新财非税〔2019〕3号、财政部等六部委2019年第76号 | |
| 12 | 洛浦县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1.一般耕地:水浇地及旱地开垦费标准5000元/亩、水田开垦费标准为7500元/亩;
2.永久基本农田:水浇地及旱地开垦费标准10000元/亩、水田开垦费标准为15000元/亩。
|
政府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新财非税〔2015〕1号、财政部等六部委2019年第76号、新财综字〔2000〕95号新计价房〔2001〕500号、新发改规[2024]7号、新自然资发〔2024〕105号 | |
| 13 | 洛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1.城市道路占用费:0.4-0.7元/平方米/天;
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①路沿石30-40元/米,路肩石16元/米;
②路面93-462元/平方米,浆砌、铺砖砼边沟、护坡261元/平方米,一般土路、边沟护坡80元/平方米,路基150元/平方米。
|
政府部门制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税〔2015〕68号、新政办〔1999〕38号、新财非税〔2015〕23号 | |
| 14 | 洛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垃圾处理费 | 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小区内生活垃圾清运费10元/户·月;生活垃圾3元/吨;医用特种垃圾10元/吨;农贸商业市场卫生费0.06元/平方·月;商业楼(商场)二楼以上卫生费0.2元/平方·月;私营门诊(药店)卫生费0.5元/平方米·月;门前三包卫生费0.3元/平方米·月;存放毛驴车点、院15-20元/月;施工建筑卫生费(指道路污染面积)1元/平方米/一次性收取;垃圾清理费60元/箱;污水处理车、粪便处理车80元/车 | 政府部门制定 | 洛政发〔2020〕64号、洛发改物价〔2009〕07号、洛政批〔1998〕28号 | |
| 15 | 洛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国家人防一类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每平方米1400元,国家人防二类、三类重点城市和其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每平方米600元 | 政府部门制定 | 新发改规〔2021〕10号 | |
| 16 | 洛浦县水利局 | 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
2.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每吨1元计征;
3.取土、挖沙、采石以及烧制砖、瓦、资、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
|
政府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新财非税〔2015〕10号、新发改规〔2021〕12号、财税[2023]9号、新发改收费[2017]967号 | 不足1平米的按1平米计 |
| 17 | 洛浦县民政局 | 洛浦县殡仪馆 | 事业单位 | 殡葬收费(公墓) |
1.宁安公墓(汉)单穴占地费300元/座、双穴占地费350元/座、看护费20元/年/座、修单墓坑费2573元/座、修双墓坑费4465元/座;
2.艾勒阿曼公墓(民)红砖墓穴费2040元/座、看护费20元/年/座、占地费200元/座
|
政府部门制定 | 新价费字〔1999〕22号、和发改物价[2012]39号 | |
| 18 | 洛浦县民政局 | 洛浦县殡仪馆 | 事业单位 | 殡葬收费(基本服务) |
1.遗体接运费:往返里程20公里以内(含20公里)不超过260元/具,超过20公里每公里增收5元。抬尸下楼层,按每层10元/具累计收费,使用电梯运送不得加收。遗体接运过程中生产的通行费,停车费实际发生额代收;
2.遗体存放:96元/柜.具.天,一自然日内不超过(含)12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12小时不超过(含)24小时按全天计算;
3.尸体清洗费:不超过260元/具;
4.墓穴挖坑:基准价360元/具,可根据岩土,环境条件,季节差异等因素不超过30%上浮,下浮不限,公墓整体出售时不得重复收取墓穴挖坑费;
5.自费收养人员收费:伙食费:800元/人/月,床位费:10元/人/天,衣被费:60元/人/月,卫生费:60元/人/月,杂费:80元/人/月,取暖费:30元/人/月(供暖费按5个月计收);自费收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自理150元/月,半自理350元/月,全护理900元/月。
|
政府部门制定 | 新发改收费〔2025〕363号、新发改收费〔2025〕364号 | |
| 19 | 洛浦县林业和草原局 | 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1.荒漠类草原1500元/亩,草原类草原2000元/亩,草甸类草原2500元/亩,沼泽类草原3000元/亩,人工草地3000元/亩;
2.临时占用草原,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500元/亩;临时作业生活区、物资堆放场所等400元/亩;影视拍摄等300元/亩;经营性旅游活动区67元/亩;在草原上取土、采砂等1000元/亩;
3.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植被恢复费按照前一年市场平均收购价格的10%缴纳。使用草原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在上述相应收费标准在基础上增加30%,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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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制定 | 新财非税〔2012〕7号、新发改收费〔2014〕1769号 | |
| 20 | 洛浦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各医疗机构 | 事业单位 | 预防接种劳务费 | 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工作:20元/剂次 | 政府部门制定 | 新发改规〔2021〕21号 | |
| 21 | 各部门 | 考试考务费 | 按照具体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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