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洛浦县水利局 | 洛浦县税务局 | 事业单位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恢复水土流失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400平方米的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1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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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 | 新发改规【2021】12号 | |
| 2 | 洛浦县水利局 | 和田水务发展集团洛浦县有限公司 | 企业 | 农村饮用水收费项目 | 经营服务性 |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及供水保障服务 | 洛浦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价按照“一次定价、分步到位、小步快跑”的原则,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为1.9元/立方米。(具体标准按水价分类表执行) | 洛浦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关于调整洛浦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的通知》(洛发改物价〔2021〕2号。 | |
| 农业供水收费项目--国有水利工程水价 | 经营服务性 | 国有水利工程农业供水的调度、输送及设施运行维护服务 |
分类别超定额累进加价进行水价调整。
自2022年1月1日起:地表水粮食作物用水渠首价格为0.052元/立方米(即斗渠口价格调整到 0.10元/立方米),经济作物用水按高于粮食作物用水价格的20%上调,经济作物用水渠首价格为0.062元/立方米(即斗渠口价格调整到 0.12元/立方米)。地下水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为0.10元/立方米,经济作物用水按高于粮食作物用水价格的20%上调,经济作物用水价格为0.12元/立方米。对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以内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标准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标准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标准的2.5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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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关于洛浦县调整农业灌溉用水价格及水资源费的批复》(洛发改〔2019〕4号。 | |||||
| 末级渠系维护费 | 经营服务性 | 末级灌溉渠系的日常管护、维修及供水配套服务 | 结合灌区计量设施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维护养护能力等情况,综合考虑到群众的承受力,对已实行产权改革的民办、民营中(小)型灌区的末级渠系以及农民用水户协会、村社、集体(个体)以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管理的末级渠系,用水计量设施和管理维护不完善的,可按末级渠系维护费不超过测算的斗渠口政府指导价的0.0344元/立方米收取;运营的末级渠系的农民用水户协会、村社、集体(个体)以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管理者用水计量设施和管理维护等是否完善、是否规范运营的,执行的末级渠系维护费按照各灌区根据实际情况,由县水利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评定,实收末级渠系维护费前需到县水利局和县发改委备案,可适时调整执收。 | 洛浦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关于调定洛浦县农业灌溉末级渠系维护费的通知-洛发改物价〔202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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