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洛浦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
证明不涉及居民住宅房产部分的,按受益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1)受益额50万元(含)以下,收取0.8%,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 (3)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0.3%; (4)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 (5)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5%; (6)1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
政府指导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证明涉及居民住宅房产部分的,可按受益房产价值或者房产面积从低计收(单套居民住宅房产办理公证费用不得超过1万元). A.按受益房产价值分段累加计收: (1)受益额50万元(含)以下,收取0.5%, (2)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 (3)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0.3%; (4)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部分,收取0.2%; (5)300万元以上,收取0.1%。 B.按房产面积计收: 每平方米40元,农村农民自有住房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尾数部分,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
||||||||||
| 2 | 洛浦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抚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民事协议 | 2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证明经济合同减半收取。 | 政府指导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3 | 洛浦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遗嘱 | 500元/件 | 政府指导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4 | 洛浦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承诺等单方法律行为 | 2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证明经济合同减半收取。 | 政府指导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5 | 洛浦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150元/件 | 政府指导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6 | 洛浦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 | 300元/件 | 政府指导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7 | 洛浦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经济合同 |
按标的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1)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收取0.15%,最低收费200元; (2)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 (3)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6%; (4)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部分,收取0.03%; (5)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
政府指导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8 | 洛浦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转让协议 | 400元/件,涉及中小微企业的2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证明经济合同收取。 | 政府指导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9 | 洛浦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按债务总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1)债务额100万元(含)以下,收取0.1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 (3)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6%; (4)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0.03%; (5)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6)另需出具执行证书的,减半收取,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
政府指导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10 | 洛浦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证书、执照 | 150元/件 | 政府指导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11 | 洛浦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 150元/件 | 政府指导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12 | 洛浦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涉外公证书的译本与原本相符 | 150元/件 | 政府指导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13 | 洛浦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文书上的签名、 印鉴、日期 |
150元/件 | 政府指导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14 | 洛浦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现场监督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出让挂牌 | 按标的额计收:(1)100万(含)以下,按每件1000元/件收取;(2)100万元以上至于1000万元(含)部分,按每件1500元/件收取;(3)1000万元以上至于2000万元(含)部分,按每件2000元/件收取;(4)2000万元以上(含)部分,按每件3000元/件收取;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15 | 洛浦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现场监督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比赛、评奖、开奖、股东会/董事会、公司会议及其他现场监督 | 按1000元/小时计时收费(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收费)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16 | 洛浦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保全证据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人、证言、书证保全 | 1000元/件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17 | 洛浦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保全证据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其他保全 | 按1000元/小时计时收费(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收费)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18 | 洛浦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财产清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对财产的清点 | 3000元起,视难易程度协商收费。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19 | 洛浦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其他服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公司、其他组织和单位的单方法律行为(委托、声明等法律文书) | 8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件。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20 | 洛浦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其他服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公证法律顾问 | 依服务事项协商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21 | 洛浦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其他服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法律意见书 | 每件1000元-5000元,视难易程度协商收费。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22 | 洛浦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其他服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代写法律文书 | (1)单方法律行为代书(委托书、声明书等),100元/件;(2)合同、协议类:不涉及财产的200元/件,涉及财产的300元-800元。重大疑难代书协商收费。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23 | 洛浦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其他服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其他 | (1)调查:每件100元-300元;(2)存款查询函:每件50元;(3)上门办证费:县城200元/件,乡镇每件200-500元/件;(4)上门送证费100元/件;(五)查阅公证档案费100元/卷。外地上门办理公证协商收费。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24 | 洛浦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其他服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公证书副本费 | 30元/本,对于较厚的公证书副本费协商收费。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25 | 洛浦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其他服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公证事项刻录光盘费 | 100元/张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26 | 洛浦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其他服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提存公证 | 按标的额0.3%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27 | 洛浦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其他服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司法辅助事务 | 参与调解、参与送达、其他司法辅助事务300元-500元/件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我要纠错】
中国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