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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司法局下属单位公证处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日期:2025-10-28 16:11  浏览次数:1763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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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洛浦县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事业单位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证明不涉及居民住宅房产部分的,按受益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1)受益额50万元(含)以下,收取0.8%,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
(3)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0.3%;
(4)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
(5)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5%;
(6)1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政府指导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证明涉及居民住宅房产部分的,可按受益房产价值或者房产面积从低计收(单套居民住宅房产办理公证费用不得超过1万元).
A.按受益房产价值分段累加计收:
(1)受益额50万元(含)以下,收取0.5%,
(2)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
(3)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0.3%;
(4)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部分,收取0.2%;
(5)300万元以上,收取0.1%。
B.按房产面积计收:
每平方米40元,农村农民自有住房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尾数部分,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2 洛浦县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事业单位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抚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民事协议 2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证明经济合同减半收取。 政府指导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3 洛浦县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事业单位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遗嘱 500元/件 政府指导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4 洛浦县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事业单位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承诺等单方法律行为 2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证明经济合同减半收取。 政府指导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5 洛浦县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事业单位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50元/件 政府指导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6 洛浦县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事业单位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 300元/件 政府指导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7 洛浦县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事业单位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经济合同 按标的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1)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收取0.15%,最低收费200元;
(2)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
(3)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6%;
(4)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部分,收取0.03%;
(5)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政府指导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8 洛浦县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事业单位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转让协议 400元/件,涉及中小微企业的2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证明经济合同收取。 政府指导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9 洛浦县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事业单位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债务总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1)债务额100万元(含)以下,收取0.1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
(3)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6%;
(4)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0.03%;
(5)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6)另需出具执行证书的,减半收取,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政府指导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10 洛浦县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事业单位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证书、执照 150元/件 政府指导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11 洛浦县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事业单位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150元/件 政府指导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12 洛浦县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事业单位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涉外公证书的译本与原本相符 150元/件 政府指导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13 洛浦县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事业单位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文书上的签名、
印鉴、日期
150元/件 政府指导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14 洛浦县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事业单位 现场监督 经营服务性收费 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出让挂牌 按标的额计收:(1)100万(含)以下,按每件1000元/件收取;(2)100万元以上至于1000万元(含)部分,按每件1500元/件收取;(3)1000万元以上至于2000万元(含)部分,按每件2000元/件收取;(4)2000万元以上(含)部分,按每件3000元/件收取;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15 洛浦县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事业单位 现场监督 经营服务性收费 比赛、评奖、开奖、股东会/董事会、公司会议及其他现场监督 按1000元/小时计时收费(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收费)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16 洛浦县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事业单位 保全证据 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人、证言、书证保全 1000元/件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17 洛浦县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事业单位 保全证据 经营服务性收费 其他保全 按1000元/小时计时收费(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收费)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18 洛浦县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事业单位 财产清点 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对财产的清点 3000元起,视难易程度协商收费。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19 洛浦县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其他服务
经营服务性收费 公司、其他组织和单位的单方法律行为(委托、声明等法律文书) 8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件。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20 洛浦县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其他服务
经营服务性收费 公证法律顾问 依服务事项协商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21 洛浦县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其他服务
经营服务性收费 法律意见书 每件1000元-5000元,视难易程度协商收费。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22 洛浦县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其他服务
经营服务性收费 代写法律文书 (1)单方法律行为代书(委托书、声明书等),100元/件;(2)合同、协议类:不涉及财产的200元/件,涉及财产的300元-800元。重大疑难代书协商收费。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23 洛浦县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其他服务
经营服务性收费 其他 (1)调查:每件100元-300元;(2)存款查询函:每件50元;(3)上门办证费:县城200元/件,乡镇每件200-500元/件;(4)上门送证费100元/件;(五)查阅公证档案费100元/卷。外地上门办理公证协商收费。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24 洛浦县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其他服务
经营服务性收费 公证书副本费 30元/本,对于较厚的公证书副本费协商收费。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25 洛浦县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其他服务
经营服务性收费 公证事项刻录光盘费 100元/张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26 洛浦县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其他服务
经营服务性收费 提存公证 按标的额0.3%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27 洛浦县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其他服务
经营服务性收费 司法辅助事务 参与调解、参与送达、其他司法辅助事务300元-500元/件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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