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立或管理单位 | 设立依据 | 征收标准 | 征收方式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备注 |
| 1 | 工资保证金 | 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管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2016〕4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存储比例为3%(二)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存储比例为2% (三)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存储比例为1%,存储上限不超过500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存储比例可按以上合同额区间分别下浮0.5%,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采取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方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应存储工资保证金金额,并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 |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书面承诺,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半年内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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