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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农(农机)罚〔2025〕11号

发布时间:2025-05-20 16:43   浏览次数:189次   【字体:

当事人:XXXX·麦麦提敏

住所(住址):新疆洛浦县

身份证件号码:65322420********

当事人XXXX·麦麦提敏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05041740分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名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当事人XXXX·麦麦提敏情况下,进行检查发现当事XXXX·麦麦提敏洛浦县路段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牌号为新新3224XXX,蓝色雷沃谷神TB604型轮式拖拉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2025年05月0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XXXX·麦麦提敏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违反了《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规定。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照片4张;证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三: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导出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现场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

证据五: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

证据六:拖拉机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驾驶拖拉机的有牌证,发生违法行为的机械确实存在。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互相印证,其证明效力应予确认。

2025年05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洛浦县农业农村局事先告知书》(洛农(农机)罚告【2025】11号),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XXXX·麦麦提敏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行)》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处罚人民币300(叁佰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洛浦县财政局;账号301538502920001471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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