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XX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32XXXXXXXXX
住所(住址):新疆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阿XXXXX·尧勒达希
身份证件号码:6532**************
当事人XX经销部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9月4日,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3名执法人员,洛浦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于田县农业农村局1名执法人员对XX经销部开展联合执法过程中在当事人阿XXXX·尧勒达希在场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进行检查,发现店内木质货架第二排第四层摆放的甘蓝无草,除草剂,适用于大白菜、甘蓝,生产日期:2025年6月5日,保质期2年,无生产厂家,上面有写有本外袋为组合中转袋,产品证号及生产日期见包装字样,共24袋。拆包后里面有三袋小包装一袋小包装上农药名称:氨氯二氯吡,总有效成分含量:30%,农药登记证号:PD20183***,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浙)0050,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日期:2025年3月1日,作物名称春油菜。第二小包装袋上油酸甲酯,生产日期:2025年4月30日,质量保质期2年,写有此包装袋不是农药制剂。第三包装袋上有高效低毒,农药登记证号:PD20097***,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皖)0007号,除草剂、生产日期:2025年6月2日,质量保质期2年,作物:大豆田。以上两种农药适用作物种类与外包装不一致,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该农药外包装标注的适用作物为大白菜、甘蓝,但内部小包装标注的适用作物分别为春油菜、大豆田,存在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12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一份,笔录中当事人阿XXXXX·尧勒达希承认其采购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违法行为。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涉案的24袋存在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农药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洛农(农药)先登〔2025〕1号)。
2025年9月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对XX经销部采购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9月12日,我局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后,送达《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经查,当事人XX经销部采购甘蓝无草农药外包装标注的适用作物为大白菜、甘蓝,但内部小包装标注的适用作物分别为春油菜、大豆田。XX经销部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1.XX经销部营业执照显示名称:新疆沃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洛浦县第五经销部,负责人:阿XXXXX·尧勒达希、成立2019年9月30日。类型:有限公司经销部,营业场所:新疆洛浦县城区街道大巴扎社区恰帕勒路11-120号。
2.身份证显示阿XXXXX·尧勒达希,身份证号:6532**************。
认定本案当事人为新疆沃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洛浦县第五经销部(阿XXXXX·尧勒达希)
第二组证据:现场查获的甘蓝无草24袋实物,现场拍摄的图片、甘蓝无草以及包装内的氨氯二氯吡、油酸甲酯、高效氟吡比甲禾灵的图片及实物,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现场拍摄照片12张、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一份,农药进货单复印件1份、农药进货台账复印件1份。货值金额为甘蓝无草、除草剂25袋、标称价格15元/袋、25×15=375元。
2025年10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洛浦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农(农药)罚告听〔2025〕2号)和责令整改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停止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告知其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力,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采购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药 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参照《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适用于违法程度较轻的裁量标准处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停止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5100元。
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24袋甘蓝无草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浦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30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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