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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洛浦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的通知

日期:2025-05-27 18:34  浏览次数:4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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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水利局、各乡镇:

根据《关于和田地区贯彻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提升管理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行办发201951号)文件精神,为协调解决我县农村饮水安全有关问题,在通过充分调查了解、成本监审履行听证程序,结合洛浦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洛浦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安全饮水安全工程水价调整标准

洛浦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价按照一次定价、分步到位、小步快跑的原则,202191现行1.16/立方米调整为1.86/立方米;202411日起调整为2.0/立方米;202611日起调整为2.31/立方米(具体标准按水价分类表执行)。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制度

1、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即:家庭常住人口5人以内的,每户每月15立方米(含15立方米)以内的用水量执行第一级水价;每户每月15立方米至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的用水量执行第二级水价;每户每月3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量执行第三级水价。家庭常住人口超过5人的,按实际超出人数核增每人每月3立方米的综合用水量基数。

2、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定额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执行。非居民用水量和加价标准,水量分为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等各种附加。

3、计量缴费周期以月、季度或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以水价制度执行后用水户首次购买时间为起始时间。

三、相关说明

1居民阶梯水价执行范围为管网供水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如学校、幼儿园、行政事业单位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水价。

2、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水资源费依据《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政府令128文件要求执行。

四、具体要求

1、不断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供水单位应配备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等,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压、水量、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等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加大用水管理,降低供水成本;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如部分用户用水达不到计量要求,水费征收按最低档标准收取。

2、加强社会宣传引导。供水单位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调整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加强供水设施保护、增强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意识。供水单位在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前,需按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上述标准及有关事项。同时公示价格政策咨询热线和投诉电话662298812315

3、本通知由洛浦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附:洛浦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分类表

                  

 

 

 

                   洛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洛浦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分类表

用水类别

计量单位

2021年9月1日执行水价

2024年执行水价

2026年执行水价

备注

文件依据

一、居民生活用水

 

 

 

 

包括居民、行政事业单位

新政办发[2012]129号、新政办发[2017]198号、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和行办发【2019】51号

第一阶梯:月用水量≤3立方/人

/立方

1.8

1.90

2.10

 

第二阶梯:3立方/人 <月用水量≤6立方/人

/立方

2.7

2.85

3.15

超出部分按照基础水价的1.5倍执行

第三阶梯:月用水量>6立方/人

/立方

3.6

3.8

4.2

超出部分按照基础水价的2倍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

 

 

 

 

包括工商业、经营服务、企业等

定额用水量内

/立方

1.96

2.26

3.18

包括工商业、经营服务、企业等

超出定额20%的水量(含20%)

/立方

3.92

4.52

6.36

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

超出定额20%的水量不足40%水量(含40%)

/立方

5.88

6.78

9.54

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2倍征收

超出定额40%的水量

/立方

7.84

9.04

12.72

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3倍征收

三、特种用水

 

 

 

 

包括洗浴业、洗车业等

定额用水量内

/立方

3

3.50

4.00

 

超出定额20%的水量(含20%)

/立方

6

7

8

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

超出定额20%的水量不足40%水量(含40%)

/立方

9

10.5

12

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2倍征收

超出定额40%的水量

/立方

12

14

16

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3倍征收

四、其他用水

/立方

1.8

1.90

2.10

包括绿化、消防、公共设施等用水

注: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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