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浦县玉都水务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关于调整我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新发改农价〔2015〕1457号)文件精神,为落实国家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县人民政府2021年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洛浦县城市供排水价格及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供排水分类
城市供排水分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水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二、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政策及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1、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实施范围。凡是由洛浦县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实施了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并签订供水合同的居民用户执行阶梯水价。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城镇社区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等)用水按照第一阶梯标准执行,暂不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2、居民用水阶梯水量、水价和计价周期。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分为三档,采用按户定量的方式,(按户均4人、人均月用水量3m³作为定量基数),以年度用水量为计费周期,级差为1:1.5:2。即:第一档水量为基本水量,其价格按规定基础价格执行;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和2倍基本水量之间的用水量,其价格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为超出2倍基本水量的用水量,其价格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注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详见附表)
(二)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用水定额。洛浦县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和特种用水户,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文件执行各行业用水定额。
2、分档水量、计费周期、加价项目和加价标准。非居民和特种用水量和加价标准,水量分为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格;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格基础上加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等各种附加。(详见附表)
(三)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的1.10元/m³调整为1.86元/m³;
2、非居民用水价格由现行的1.60元/m³调整为2.03元/m³;
3、特种用水价格由现行的3.10元/m³调整为3.50元/m³。
上述各类用水价格为基础水价,具体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详见附表)
三、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
居民用水户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00元/m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28元/m³,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52元/m³。污水处理费由洛浦县玉都水务有限公司与自来水水费一起收取,接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按80%收取污水处理费,未接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不得收取污水处理费。
四、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由洛浦县玉都水务有限公司按照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文件,地下水的收费标准,与水费一起收取。
五、水价补贴政策
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降低,由供水企业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按相关政策规定予以优惠,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体现供水企业社会责任。
六、执行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执行范围:洛浦县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
(二)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关于同意调整洛浦县自来水价格和征收排污费的批复》(洛政函〔2010〕6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洛浦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表
洛浦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表 |
|||||||
用水类别 |
计量单位 |
供水价格 |
污水处理费(按80%) |
水资源费 |
综合水价 |
供水价格加价标准 |
文件依据 |
一、居民生活用水 |
包括城镇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公益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等 |
新政办发〔2012〕129号、 |
|||||
第一阶梯:月用水量≤3立方/人 |
元/立方 |
1.86 |
0.80 |
0.09 |
2.75 |
|
|
第二阶梯:3立方/人 <月用水量≤6立方/人 |
元/立方 |
2.79 |
0.80 |
0.09 |
3.68 |
超出部分按照基础水价的1.5倍执行 |
|
第三阶梯:月用水量>6立方/人 |
元/立方 |
3.72 |
0.80 |
0.09 |
4.61 |
超出部分按照基础水价的2倍执行 |
|
二、非居民用水 |
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
||||||
定额用水量内 |
元/立方 |
2.03 |
1.02 |
0.09 |
3.14 |
|
|
超出定额20%的水量(含20%) |
元/立方 |
4.06 |
1.02 |
0.09 |
5.17 |
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 |
|
超出定额20%的水量不足40%水量(含40%) |
元/立方 |
6.09 |
1.02 |
0.09 |
7.20 |
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2倍征收 |
|
超出定额40%的水量 |
元/立方 |
8.12 |
1.02 |
0.09 |
9.23 |
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3倍征收 |
|
三、特种用水 |
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
||||||
定额用水量内 |
元/立方 |
3.50 |
1.22 |
0.09 |
4.81 |
|
|
超出定额20%的水量(含20%) |
元/立方 |
7.00 |
1.22 |
0.09 |
8.31 |
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 |
|
超出定额20%的水量不足40%水量(含40%) |
元/立方 |
10.50 |
1.22 |
0.09 |
11.81 |
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2倍征收 |
|
超出定额40%的水量 |
元/立方 |
14.00 |
1.22 |
0.09 |
15.31 |
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3倍征收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