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资源费征收决定书的公告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持续利用。我单位针对农业园区用水户长期违法取水事件,积极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目前,因对部分用水户未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有效送达水资源费征收决定书。按照《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现对部分用水户在洛浦县人民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公告期限为30日,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具体内容见附件。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3月4日
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
洛水征决字〔2024〕11号
当事人:王新亮 性别:男
身份证号:41010******2275516 电话:137****5777
住址:郑州市经济技***事处石王村122号
据核实,你(单位)利用水井在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采用水泵提水方式取用地下水,2020年1月至 2022 年12月共取水556800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按0.4元/立方米的标准向你(单位)征收水资源费 222720元(贰拾贰万贰仟柒佰贰拾)。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按《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洛水缴字知书〔2023〕第14号)(详见附件)载明的方式办理缴纳水资源费手续。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或和田地区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杭桂路143号
联 系 人: 贾建宏
电 话:15770060033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 3 月4日
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
洛水缴字〔2023〕第14号
王新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
经查,你(单位)在2020年取水量185600立方米,2021年取水量185600立方米,2022年取水量185600立方米,共计556800立方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费标准为0.4元/立方米(采取灌溉定额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2020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74240元,2021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74240元,2022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74240元,共计人民币222720元。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根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到洛浦县水资源费征收专用账户。
户 名:洛浦县财政局
账 号:301538502920001471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支行
洛浦县水利局
2023年12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收款单位一份,缴款单位一份)
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
洛水征决字〔2024〕24号
当事人:洛浦县昆仑绿洲生态科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3******395303X
公司地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杰
身份证号码:654001******084931
据核实,你(单位)利用 水井 在 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度80°28′28″,纬度37°0′7″地块采用 水泵提水 方式取用地下水,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共取水 1344950.4 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按 0.40 元/立方米的标准向你(单位)征收水资源费 伍拾叁万柒仟玖佰捌拾元壹角陆分(537980.16元)。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按《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洛水缴字知书〔2024〕第1号)(详见附件)载明的方式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或和田地区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杭桂路143号
联 系 人: 张福祎
电 话:18799336636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3月4日
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
洛水缴字〔2024〕第1号
洛浦县昆仑绿洲生态科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
经查,你(单位)在2020年取水量448316.8立方米,2021年取水量448316.8立方米,2022年取水量448316.8立方米,共计1344950.4立方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费标准为0.4元/立方米(采取灌溉定额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2020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179326.72元,2021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179326.72元,2022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179326.72元,共计人民币537980.16元。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根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到洛浦县水资源费征收专用账户。
户 名:洛浦县财政局
账 号:301538502920001471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支行
洛浦县水利局
2024 年 1 月 26 日
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
洛水征决字〔2024〕26号
当事人:洛浦京和中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邢元军、闫胜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0577185074
公司地址: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邢元军
身份证号码:5102*******7040015
据核实,你(单位)利用 水井 在 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二期采用 水泵提水 方式取用地下水,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共取水 201125 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按 0.40 元/立方米的标准向你(单位)征收水资源费 捌万零肆佰伍拾(80450元)。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按《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洛水缴字知书〔2024〕第03号)(详见附件)载明的方式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或和田地区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杭桂路143号
联 系 人: 张福祎
电 话:18799336636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3月4日
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
洛水缴字〔2024〕第3号
邢元军、闫胜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
经查,你(单位)在2020年取水量36092.5立方米,2021年取水量36092.5立方米,2022年取水量128940立方米,共计201125立方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费标准为0.4元/立方米(采取灌溉定额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2020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14437 元,2021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14437 元,2022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51576 元,共计人民币80450元。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根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到洛浦县水资源费征收专用账户。
户 名:洛浦县财政局
账 号:301538502920001471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支行
洛浦县水利局
2024 年 1 月 26 日
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
洛水征决字〔2024〕28号
当事人:李绍增
身份证号码:1304******8042417
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旗路64号
据核实,你(单位)利用 水井 在 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度80°28′16″,纬度37°1′52″地块采用 水泵提水 方式取用地下水,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共取水 2202283.2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按 0.40 元/立方米的标准向你(单位)征收水资源费 捌拾捌万零玖佰壹拾叁元贰角捌分(880913.28元)。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按《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洛水缴字知书〔2024〕第04号)(详见附件)载明的方式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或和田地区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杭桂路143号
联 系 人: 张福祎
电 话:18799336636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 3月 4日
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
洛水缴字〔2024〕第4号
李绍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
经查,你(单位)在2020年取水量734094.4立方米,2021年取水量734094.4立方米,2022年取水量734094.4立方米,共计2202283.2立方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费标准为0.4元/立方米(采取灌溉定额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2020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293637.76元,2021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293637.76元,2022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293637.76元,共计人民币880913.28元。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根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到洛浦县水资源费征收专用账户。
户 名:洛浦县财政局
账 号:301538502920001471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支行
洛浦县水利局
2024 年 1 月 26 日
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
洛水征决字〔2024〕30号
当事人:和田玉博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97992879L
公司地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北京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
身份证号码:4103*******1123571
据核实,你(单位)利用 水井 在 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度80°32′37″,纬度37°3′19″地块采用 水泵提水 方式取用地下水,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共取水 2410353.2 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按 0.40 元/立方米的标准向你(单位)征收水资源费 玖拾陆万肆仟壹佰肆拾壹元贰角捌分(964141.28元)。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按《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洛水缴字知书〔2024〕第05号)(详见附件)载明的方式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或和田地区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杭桂路143号
联 系 人: 贾建宏
电 话:15770060033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3月4日
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
洛水缴字〔2024〕第5号
和田玉博果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
经查,你(单位)在2020年取水量522893.2立方米,2021年取水量943730方米,2022年取水量943730立方米,共计2410353.2立方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费标准为0.4元/立方米(采取灌溉定额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2020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209157.28元,2021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377492元,2022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377492元,共计人民币964141.28元。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根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到洛浦县水资源费征收专用账户。
户 名:洛浦县财政局
账 号:301538502920001471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支行
洛浦县水利局
2024 年 1 月 26 日
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
洛水征决字〔2024〕32号
当事人:新疆阖家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096105797X
公司地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绿洲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赵福保
身份证号码:4101*******1227615
据核实,你(单位)利用 水井 在 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度80°30′1″,纬度37°0′37″地块采用 水泵提水 方式取用地下水,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共取水 1017900 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按 0.40 元/立方米的标准向你(单位)征收水资源费 肆拾万零柒仟壹佰陆拾(407160元)。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按《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洛水缴字知书〔2024〕第02号)(详见附件)载明的方式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或和田地区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杭桂路143号
联 系 人: 张福祎
电 话:18799336636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3月4日
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
洛水缴字〔2024〕第2号
新疆阖家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
经查,你(单位)在2020年取水量339300立方米,2021年取水量339300立方米,2022年取水量339300立方米,共计1017900立方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费标准为0.4元/立方米(采取灌溉定额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2020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135720元,2021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135720元,2022年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135720元,共计人民币407160元。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根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到洛浦县水资源费征收专用账户。
户 名:洛浦县财政局
账 号:301538502920001471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支行
洛浦县水利局
2024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