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自然资罚字〔2023〕25号
当事人:洛浦县山普鲁镇阿日买里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53224D204413334C
法定代表人:阿 XXXXXX 提
地 址:洛浦县山普鲁镇阿日买里村49 号
我局于 2023 年 10 月 8 日,对你(单位)在洛浦县山普鲁镇阿日买里村超越批准面积,非法占用土地建设车间(山普鲁镇阿日买里村少数民族特色核桃仁麻糖加工厂建设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18 年6 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 123.01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图片。
我局已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25 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3】25 号)。你(单位)在法定限期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 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对洛浦县山普鲁镇阿日买里村村民委员会在洛浦县山普鲁镇阿日买里村非法占用的0.185 亩(123.01 ㎡)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 5 元的罚款,罚款为615.05 元(大写:陆佰壹拾伍元零伍分)(123.01 平方米×5 元/平方米=615.0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户:洛浦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洛浦县人民政府或者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直接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军 、王晨旭
电 话:0903-6627877
地 址:洛浦县城区街道北京路46 号
洛浦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