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浦县人社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不予处罚情形 | 依据 | 备注 |
| 1 |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未被发现的; (六)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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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
| 3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 4 |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
| 5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未被发现的 | ||
| 6 |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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