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 单位:洛浦县财政局 |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 1 | 1.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县财政局 |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
|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
| 2.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3.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3.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 ||||
| 3.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5.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5.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
|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
| 2 | 1.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行为的处罚。 | 区财政局 |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
| 2.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
| 3.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3.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3.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 4.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 |||
| 5.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5.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5.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
| 6. 对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
| 3 | 1.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处罚。 | 区财政局 |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
| 2.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设立条件的处罚。 |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
| 3.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 | 3.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3.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 4.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 |||
| 5.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5.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
|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
| 4 | 1.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区财政局 |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
|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
| 3.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3.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 ||||
| 5.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5.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
|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 单位:洛浦县财政局 |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 1 | 1.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区财政局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 2.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2.受他人胁迫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 3.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
|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
|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 2、《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 2 | 7.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行为的处罚。 | 区财政局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 8.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2.受他人胁迫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 9.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 10.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 11.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
| 12. 对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
|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 2、《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 3 | 1.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处罚。 | 县财政局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 2.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设立条件的处罚。 | 2.受他人胁迫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 3.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 |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 4.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
|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
|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 2、《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 4 | 1.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财政局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 2.受他人胁迫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
|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
|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 2、《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 单位:洛浦县财政局 |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 1 | 1.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县财政局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 2.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2.受他人胁迫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 3.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
|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
|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 2、《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 2 | 1.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行为的处罚。 | 县财政局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 2.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2.受他人胁迫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 3.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 4.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 5.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
| 6. 对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
|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 2、《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 3 | 1.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处罚。 | 区财政局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 2.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设立条件的处罚。 | 2.受他人胁迫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 3.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 |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 4.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
|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
|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 2、《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 4 |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区财政局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 2.受他人胁迫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
|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
|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 2、《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
| 单位:洛浦县财政局 | |||||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 备注 |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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