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关于开展自治区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函[2021]144号)《自治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自然恢复方式销号图斑工作指南(试行)》,洛浦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对第一批3个历史遗留矿山图斑进行调查评估,确定3个历史遗留矿山图斑均已完成自然恢复。现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
社会公众或相关权利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携带有关资料至洛浦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复核(地址:洛浦县城区街道北京路46号,联系人:麦吾兰江,联系电话:0903-7887305)
附表:洛浦县历史遗留矿山自然恢复图斑基本情况表
附表
洛浦县历史遗留矿山自然恢复图斑基本情况表
序号
图斑编号
图斑面积(m2)
图斑中心坐标
后期管护单位
备注
1
ZJ65322420210100011
661500
经度:80.26003;纬度:37.02855
北京工业园区
部分面积自然恢复
2
CT6532242016000001001
94954.33
经度:80.32507;纬度:37.009167
山普鲁镇
全部面积自然恢复
3
ZJ6532242021012001
44158.5
经度:80.30651;纬度:37.012253
北京工业园区
全部面积自然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