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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农(动监)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4-22 10:22   浏览次数:361次   【字体:

当事人: XXXXX·吾斯曼                    

住所(住址):洛浦县

身份证件号码: 65322419*********                 

当事人XXXXX·吾斯曼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案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3月23日,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白建明(执法证号:31110019003)玉苏甫江·吐尔洪(执法证号:31110019032)在和田市拉斯奎镇亚皮拉克活畜交易市场入口处监督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码为新3274901的拖拉机拉运3头牛,该车辆畜主努XXXX·库尼亚孜,身份证号为65322419*********,畜主给执法人员提供3头牛的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编号6552301***,签发日期2025年3月23日,数量及单位是3头,经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该检疫证日期的格式与实际不符,存在伪造、变造情况。2名执法人员当即亮明身份,在当事人努XXXX·库尼亚孜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进行勘验,执法人员在新疆动物检疫监管系统里进行查询发现当事人持有的编号为6552301***的动物检疫证明实际是2025年2月2日签发,已于当日落地处理,检疫证明上的日期改为2025年3月23日,执法人员进一步核查得知,当事人努XXXX·库尼亚孜申报检疫的时候同村的村级防疫员给努尔麦麦提在微信里发过来的,努XXXX·库尼亚孜说明自己不知道该动物产地检疫证是变造的。该村村级防疫员肉XXXXX·吾斯曼存在涉嫌伪造、变造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情况。经查,当事人肉XXXXX·吾斯曼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XXXXX·吾斯曼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3月23日,畜主努XXXX·库尼亚孜给地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证)(编号:6552301***)1张,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存在变造动物检疫证明签发日期的行为。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违法主体。

证据三、询问笔录2分,勘验笔录1分,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形和事实经过。

证据四2025年4月7日,洛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牛进行价格判定,确定涉及动物货值金额,证明较轻涉及动物值金额不足5万元。

本案经局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2025年4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洛浦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农罚告(动监)〔2025〕1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5年4月17日向我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的声明》,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按照调查实际情况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给与减轻处罚的决定。并参照《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序号43(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规定,“较轻涉及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 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3头牛货值金额3.08万元。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分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额。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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