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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农(农药)罚〔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10-31 17:06   浏览次数:252次   【字体:

当事人:某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36532**********

住所(住址): 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XXXX·奥布力艾散

身份证件号码: 6532***************

当事人某合作社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9月23日,洛浦县农业农村局1名执法人员,墨玉县3名执法人员、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1名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在合作社负责人阿XX·奥布力艾散在场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确认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对洛浦县某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今店对着门第六列3层货架上摆放的胆钙化醇杀鼠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160***,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浙)0019,生产日期:2023年4月15日,质量保证期2年,浙江花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有145袋,标价10元每袋。农药已超过质量保证期。

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6张、依法提取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涉案的145袋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洛农(农药)先登〔2025〕2号)。

2025年9月2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对某合作社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9月30日,我局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后,送达《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2025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对受委托的合作社负责人阿XX·奥布力艾散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笔录中阿XX·奥布力艾散承认经营了劣质农药。

经查,当事人某合作社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某合作社营业执照显示名称:某合作社,负责人:XXXX·奥布力艾散、成立2013年5月24日。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场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

身份证显示XXXX·奥布力艾散,身份证号:6532**************,认定本案当事人为某合作社(XXXX·奥布力艾散)。

第二组:现场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图片10张、进货单1张、销售台账3张、进货台账1份。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超过质量保证期的胆钙化醇杀鼠剂共计145袋、标价10元/袋、共进货200袋、已销售56袋,货值金额为(145+56)×10=2000元。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质量保证期的胆钙化醇杀鼠剂共计145袋、标价10元/袋、进货台账显示共进货200袋、已销售56袋,违法所得为56×10=560元。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现场查获的145袋超过质量保证期的胆钙化醇杀鼠剂。生产日期:2023年4月15日,质量保证期2年。查获时间为2025年9月23日,证明已超过质量保证期。

2025年10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洛浦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农(农药)罚告听〔2025〕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力,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质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试行)》规定,符合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适用于违法程度较轻、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某合作社停止经营超过质量保质期的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60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质量保质期的农药145袋。

3、罚款2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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