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浦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名称:洛浦县金牡丹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MA77NGFX0A
地址:和田地区洛浦县布亚乡萨依村1号
我局于2025年6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洛浦县金牡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在厂区贮存的占地面积约90㎡细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仍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有效扬尘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28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李玉昆、布威海丽且姆·艾热提提供的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的通知>复印件(印发日期:2024年12月31日)用于证实和田地区生态环境洛浦县分局对位于洛浦县行政区域内的洛浦县金牡丹建材有限公司具有行政执法权;
2.2025年6月28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李玉昆、布威海丽且姆·艾热提提供的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李玉昆、布威海丽且姆·艾热提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3.2025年6月28日洛浦县金牡丹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麦提江·穆海拜提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法定代表人麦麦提江·穆海拜提有处理该公司生态环境事宜的资格;
4.2025年6月28日洛浦县金牡丹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麦提江·穆海拜提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洛浦县金牡丹建材有限公司违法主体;
5.2025年6月27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李玉昆、布威海丽且姆·艾热提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适用无人机对洛浦县金牡丹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的照片,用于证实洛浦县金牡丹建材有限公司贮存的占地面积约90㎡细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
6.2025年6月23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李玉昆、布威海丽且姆·艾热提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情况表和2025年6月27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李玉昆、布威海丽且姆·艾热提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用于证实洛浦县金牡丹建材有限公司贮存的占地面积约90㎡细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未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违法事实;
7.2025年6月28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李玉昆、布威海丽且姆·艾热提制作的洛浦县金牡丹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麦提江·穆海拜提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洛浦县金牡丹建材有限公司贮存的占地面积约90㎡细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
8.2025年6月28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李玉昆、布威海丽且姆·艾热提提供的,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企业规模类型计算结果(截图),用于证实洛浦县金牡丹建材有限公司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9.2025年6月28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李玉昆、布威海丽且姆·艾热提提供的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地区差异查询结果(截图),用于证实洛浦县金牡丹建材有限公司位于四类地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环洛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未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及参照《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贮存的占地面积约90㎡细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玖佰元整(369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北京西路支行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财政局
账号:3015381129200015603
附言:洛浦县金牡丹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 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