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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地环洛罚〔2025〕08号

发布时间:2025-09-30 19:02   浏览次数:499次   【字体:

当事人名称:新疆东方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MADHYYNY9N

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北京和田工业园区玉河西社区杭州大道2号1号楼5-25号

我局于2025年7月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新疆东方矿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新疆洛浦县四号玉石(子料)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3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的通知,用于证实和田地区生态环境洛浦县分局对位于洛浦县行政区域内的新疆东方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洛浦县四号玉石(子料)矿具有行政执法权;

2.2025年7月18日,由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郝晓利、布威海丽且姆·艾热提提供的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郝晓利、布威海丽且姆·艾热提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3.2025年7月18日,新疆东方矿业有限公司法人权思影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用于证实现场负责人张晓刚有处理新疆东方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洛浦县四号玉石(子料)矿生态环境事宜的特别授权资格;

4.2025年7月18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郝晓利、布威海丽且姆·艾热提向现场负责人张晓刚亮证执法的现场照片用于证实郝晓利、布威海丽且姆·艾热提的执法资格;

5.2025年7月18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郝晓利、布威海丽且姆·艾热提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用于证实新疆东方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洛浦县四号玉石(子料)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6.2025年7月25日由新疆东方矿业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张晓刚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新疆东方矿业有限公司违法主体;

7.2025年7月25日由新疆东方矿业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张晓刚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新疆东方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业类别、住所等信息;

8.2025年7月25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郝晓利、布威海丽且姆·艾热提制作的新疆东方矿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晓刚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新疆东方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洛浦县四号玉石(子料)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9.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地区差异查询结果(截图),用于证实新疆东方矿业有限公司规模为微型企业;

10.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地区差异查询结果(截图),用于证实新疆东方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四类地区。

11.2025年7月18日,新疆东方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洛浦县四号玉石(子料)矿法人授权委托人张晓刚提供的新疆东方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洛浦县四号玉石(子料)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第20页、第58页、第59页复印件及《关于新疆东方矿业公司有限公司新疆洛浦县四号玉石(子料)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用于证实新疆洛浦县四号玉石(子料)矿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为简单分析,需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事实。

新疆东方矿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新疆洛浦县四号玉石(子料)矿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该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环洛罚告〔2025〕06号)明确告知新疆东方矿业有限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新疆东方矿业有限公司在法定限期内向我局提出了关于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力的说明。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及参照《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计算结果,个性裁量基准:

行业分类:制造业、采矿业

行为情形:未备案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
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贰佰元整(21200元整)。我局对新疆东方矿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新疆东方矿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新疆洛浦县四号玉石(子料)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贰佰元整(21200元整)。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北京西路支行

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财政局

号:3015381129200015603

言:新疆东方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罚款。

新疆东方矿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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