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0日11时08分许,在重庆德胜鼎盛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废水处理项目安装工程施工地,在安装二级反渗透装置(滤水器)的过程中,二级防渗透装置设备倾倒,导致员工如某某被压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并尽快查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月28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担任组长,应急管理局、住建、公安、商工、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重庆德盛鼎盛事业发展有限公司“3·2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洛浦县“3·20”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检测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施工单位基本情况;重庆德胜鼎盛事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057********,法定代表:吕某某,注册资本10888.88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日期:2001年1月17日,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号。许可项目:输电、供电、手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20日11时08分许,洛浦县园区重庆德胜鼎盛事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工地,5名员工进行调整二级反渗透装置(滤水器)位置,5名员工用两根圆形钢管放在设备下,由工人用撬棒进行调整位置,微调过程中滤水设备从圆管上滑倒,压到正在施工的员工如某某胸部,导致多发性肋骨骨折形成的液气胸联合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马江涛到现场做出指示,要吸取事故教训,各工地要开展排查,园区管委会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置,督促事故单位妥善做好家属安抚工作。住建局、应急管理局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应急管理局接事故报告后,经初步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后,及时向和田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并按规定上报事故信息。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德胜鼎盛事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赶往死者家属家中,全力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和赔偿工作,死者如某某于2024年3月21日下葬,共计赔偿金额130万元。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如某某,户籍地址:和田县英艾日克乡人,重庆德胜鼎盛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2025年3月14日入职,根据洛浦县公安局法医室出具的《死亡证明》(洛公(刑)死亡证字[2025]第0**号),死亡原因“多发性肋骨骨折形成的液气胸联合大失血而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等规定,经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30万元。
四、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违章作业,重庆德胜鼎盛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违规使用撬棒,撬装二级反渗透装置,导致设备倾倒,压到正在施工的人员,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重庆德胜鼎盛事业发展有限公司监管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对设备进行吊装,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公司未能有效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
2、现场安全监管缺失,重庆德胜鼎盛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派遣现场管理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未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设备安装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重庆德胜鼎盛事业发展有限公司“3·2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履职情况
(一)相关单位、部门履职情况
1、和田地区昆冈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昆冈园区属地监管部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工作不到位,对园区的安全仅仅是每年度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进行检查,2025年未开展检查;
2、重庆德胜鼎盛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公司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员工日常管理缺失,没有健全人员教育培训档案,对新招录的员工开展三级教育培训弄虚作假。未见企业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企业未制定2025安全生产教育计划,每日早上集中拍上照片口头上安排工作及安全教育,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教育培训未起到作用,未配备专职安全员,部分员工未参加三级教育培训,上班第一天的员工也在工地进行作业。
六、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重庆德胜鼎盛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重庆德胜鼎盛事业发展有限公司“3·2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
重庆德胜鼎盛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员工日常管理缺失,没有健全人员教育培训档案,未见企业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企业未制定2025安全生产教育计划,每日早上集中拍上照片口头上安排工作及安全教育,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教育培训未起到作用,未配备专职安全员,部分员工未参加三级教育培训,上班第一天的员工也在工地进行作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不经常,员工对应急演练流程不熟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对重庆德胜鼎盛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处以3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罚。
(二)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建议
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1人)
1.如某某,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员工,个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追究责任的人员(3人)
1.陈某,和田地区工信局一级主任科员,和田地区昆冈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作为昆冈园区管委会主任;2023年1月任命以来未召开过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平时就是用电话和专班联系,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安全生产工作依托昆冈专班,每年度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进行检查(2025年事故发生前未开展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抓得不严,其相关线索移交地区纪委监委。
2.刘某某,重庆德胜鼎盛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代理法人,作为企业代理法人,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张某,重庆德胜鼎盛事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防范和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二是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体改工人的自我防护意识。三是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加强行业监督管理。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监管力度。要深入分析企业存在的薄弱环节,找准问题症结,采取有措施,加大对项目施工的巡查检查频次,切实织密织牢安全防护网,为洛浦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的安全环境。
(三)加强项目管理及事故防范。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岗位人员配备齐全且资质符合项目要求。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工程,要督促分包单位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事故风险管控体系,加强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严格按照作业防范组织作业;强化作业过程监管,确保按照专项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加强作业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实时研判现场情况,及时处置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作业过程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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