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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水利局2025年行政检查标准清单

日期:2025-08-17 20:02  浏览次数:18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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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水利局2025年行政检查标准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检查对象范围

检查标准

备注

1

对水资源的监督检查

取水手续是否合法有效;取水工程或实施是否与批复一致;是否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县域所有用水单位(企业)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

 

2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是否按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后期设计,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等;是否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县域所有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三条

 

3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及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是否越权审批,超累别审批;是否按照批复实施;是否非法倾倒弃渣、垃圾;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汛预案;是否存在其他未批先动或可能影响防洪安全问题;现场监管是否落实

县域涉及开展占河湖建设项目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4

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工程结构安全、运行状况、监测设施、防汛措施、责任制落实情况

县域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第十一条第一款

 

5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审批文件是否齐全、参建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是否合规、质量责任体系是否建立;原材料、设备进场检验是否合格、工序验收是否规范、施工是否按图纸和标准执行;检验报告、验收记录等资料是否完整、发现的质量问题是否整改闭环;各阶段验收程序是否合规、质量责任是否落实、档案是否规范;

县域所有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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