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浦县棚户区改造工程是造福洛浦县各族人民、惠及各族群众的民生工程。为确保该工程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洛浦县总体规划和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洛浦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利益。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人为本,做到征收政策标 准统一,责任明确,征收全程公正、公开、合法、有序;做到公开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公开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座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政策执行的公平和公正。
二 、征收范围和时间
洛浦县城区凡在此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征收工作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 、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与标准
实行房屋安置补偿方式,即: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由被征收人按规定面积选购政府统一建设的安置房。被征收人选购的安置房回购款需按照政府核定价格 一次性缴清。
(一)补偿办法
由具备评估资质且经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按相关 规定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核定补偿金额,补偿以宗地为单位, 不得分户签订协议;确需分户的,在宗地签订协议后,由其共有人自行商定,分配征收补偿金。不是该征收区域的属地农户或城市居民(以户口簿为依据)但在征收区域内非法买卖房屋或农用 地建房的,只对地表建筑及建筑附着物予以货币补偿,土地不予补偿,不予安置,农民宅基地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
(二)补偿款发放办法
回购安置房按照补偿款与回购房款相互抵扣,差额互补。征收协议签订后,由征收人根据评估机构核定的补偿金额、政府安置房价格及被征收人选购的安置房面积,按照一定系数比例将补偿金直接划拨至被征收人回购房账户;剩余款直接发放给被征收人,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补足。
(三)安置办法
被征收人自愿在安置区内回购安置房。
1.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以《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的户口簿为准),原则上为征收区域内本地常住人口(持有本地户口或经城区街道办事处认定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的产权人,但对同一本户口簿多子女家庭,在被征收以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达晚婚年龄未婚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征收人同意可以分户;按子女分户,父母原则上不独立分 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监护人的不单 独立户。
2.安置地址:洛浦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区英买里片区 )
3.安置房建设工程:新建安置房位于洛浦县英买里社区,新 建居民住宅(安置房)690套,建筑总面积66469.79平方米,建 设用地面积67797.72平方米,建筑物占地面积8363.89平方米, 平均每套住宅建筑面积98平方米。配套基础设施包括道路工程、 绿化工程、道路照明工程、电力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供 热工程、燃气工程、安防工程、围墙、物业用房、值班室等附属 配套设施。
4.安置价格:分为建设成本价、综合建设成本价以及商品房市场价。在规定面积内的安置房回购价格以建设成本价计算,具体价格由政府核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告知被征收人。
安置房选房规则:被征收人原则上按安置标准规定面积最 接近的户型选房。采取“先签协议并先腾空者,优先选房”的原
则,即先签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安置房 的区位、楼层和房号,同等条件下的按抽签方式确定:被征收结算清房款后,即可入住安置房。
6.无力购买安置房的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困难群众原则上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 、安置标准
( 一 ) 住宅安置标准
按照被征收户原房屋1:1比例进行置换,征收房超出安置房面积部分由政府按照评估单价予以补偿,征收房小于安置房面 积部分由被征收户按照工程成本价予以补缴。
(二)商铺安置标准
政府将在安置区内统一建设商铺。凡商铺证照齐全、产权属 于被征收人个人所有的,以综合建设成本价按原面积70%在安置 区内购买商铺,若被征收人选购商铺面积超过规定安置面积,超 出的部分按商铺市场价结算。
(三)搬迁和过渡补助标准
1.搬迁费:按宗(户)一次性计发,补助标准按照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按照房屋实际面积核算补偿费。
2.过渡费:按宗(户)暂发8个月,分户不补、每户700元 /月,合计5600元(伍仟陆佰元整)。
五 、奖励办法
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或按时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付房屋的,设签订协议和腾空搬迁两项奖励,奖励以征地拟拆除建筑主体及附属补偿总额为基数(简称“奖励基数”),在征地拆迁公示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拆迁协议签订并腾空拟拆迁房屋予以补偿奖励基数的5%。未按征地拆迁公示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拆迁协议签订并腾空拟拆迁房屋的不予以奖励。
六、建设规模和内容
根据《关于明确2020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通知》(新住保办[2020]1号)及洛浦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 洛浦县2020年实施棚户区改造950户,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性质均为国有土地。安置方式采用新建安置房补偿方式,新建安置房共计690套,安置房和征收房屋之间的货币化差额进行纯货币化补偿。
(一)棚户区房屋征收工程
洛浦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征收住宅及附属建筑, 征收涉及土地面积600亩,征收户数950套,户均征收面积160平方米,涉及征收人数3890人,征收总建筑面积约为15万平方米,其中土地结构房屋0.75万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12.75万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1.5万平方米,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土地性质全部为国有土地;按片区划分分别为洛浦县城区博斯垣片区41户,征收土地20亩,喀赞巴格片区94户,征收土地42亩,英买里片区76户,征收土地29亩,生产资料公司家属院 片区26户,征收土地8亩,依格孜艾日克片区381户、征收土地313亩,英巴扎片区160户,征收土地85亩,英巴格片区172 户,征收土地103亩。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砖混结构房屋补偿单价138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补偿 单价1150元/平方米,笆子墙结构房屋补偿单价720元/平方米, 评估公司按照以上标准予以评估,房屋装修部分及附属物由评估 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三)土地补偿标准
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不再单独进行补偿,房屋占用以外土地按照以下标准补偿,住宅用地(国有土地)225元/平方米,住宅用地(集体土地)200平方米以内按照186元/平方米补偿,200平方米以外部分土地按照51.75元/平方米补偿。
4.房屋拆迁成本(单价):房屋拆除26.2元/平方米,简易房屋16元/平方米,砖围墙7元/米。
六 、其他规定
(一)《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停止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以及户籍迁入等。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
1.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2.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的建筑物、构筑物;
3.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4.被征收人借房屋征收之机,为谋取更多经济补偿利益进行 分房分户或户籍分户所产生的新增户,不予认定。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相关执法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二)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如期搬迁、腾空房屋,对公告搬迁期限内打不成协议和无故拖延 搬迁期限或拒不搬迁的,将依据有关规定报请法院强制拆除。
(三)房屋价值评估应当由县住建局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 的专业中介公司承担;对评估有疑义的被征收人,可委托经当地 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的评估机构复估。
(四)被征收的房屋原则上由征收人统一组织拆除,若要自 行拆除的,需由被征收人家属联名签署保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自 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