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
洛水征决字〔2024〕46号
当事人:田*琴
身份证号码:500102******5747
地址:洛浦县北京农业园区
据核实,你(单位)利用 水井 在 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采用 水泵提水 方式取用地下水,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共取水 169902.3 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按 0.40 元/立方米的标准向你(单位)征收水资源费 陆万柒仟玖佰陆拾元玖角贰分圆(67960.92元元)。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按《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洛水缴字知书〔2024〕第46号)载明的方式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及和田地区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杭桂路143号
联 系 人: 贾建宏
电 话:15770060033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 8月23日
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
洛水征决字〔2024〕47号
当事人:田*
身份证号码:512301******5020
地址:洛浦县北京农业园区
据核实,你(单位)利用 水井 在 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采用 水泵提水 方式取用地下水,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共取水 134850 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按 0.40 元/立方米的标准向你(单位)征收水资源费 伍万叁仟玖佰肆拾圆(53940元)。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按《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洛水缴字知书〔2024〕第47号)载明的方式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及和田地区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杭桂路143号
联 系 人: 贾建宏
电 话:15770060033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8月 23日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