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低保政策篇
(一)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田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专项清查整顿的实施方案》等文件。
(二)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标准
在洛浦县行政范围内,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列入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应低于3456元;列入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应低于428元)以下的,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城乡困难居民,均可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重点保障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缺乏劳动力、劳动力低下以及因生存条件恶劣导致的贫困人员。死亡、就业、户口性质变更(非农业户口享受农村低保、农业户口享受城市低保)、违反综合治理等政策的低保对象可每季度进行动态更新管理,其他低保对象每年进行一次动态更新管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无劳动力,无任何收入来源的家庭;
2)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3)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一、二级)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4)主要劳动力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癌症、血友病、甲亢等疾病)且无其他劳动力,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
5)家庭主要劳动力或家庭成员中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患有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脑瘫、白血病、麻风病、艾滋病感染者、肺结核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6)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Ⅲ级、癫痫、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7)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8)无子女、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
9)因家庭成员中有大中专学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需要提供缴费单);
10)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或一个重度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11)父母一方死亡,抚养未成年子女单身生活的贫困家庭;
12)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在押和服刑,家庭留守人员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13)家庭有困难的退伍军人;
14)文体局备案,生活有困难的民间艺人;
15)低保边缘户中重病患者或残疾人;
16)近一年因意外事故或家庭变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17)领计划生育《两证》,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家庭;
18)生活有困难,表现好的刑释解教人员;
19)县人民政府确定符合低保条件的其他困难的家庭。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有劳动能力和生产经营条件,但不积极从事生产劳动的,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3)因酗酒、吸毒、赌博原因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4)对于在核查过程中遇到的收入情况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拒绝配合低保管理部门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价格3万元以上)、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购买使用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空调、高档沙发、电脑)等,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除征地拆迁安置农民);
5)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定或正在服刑在押及强制戒毒人员;
6)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
7)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赡(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8)通过人情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享受低保待遇的;
9)家庭没有特殊困难的情况下,现在职的村干部、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及其亲属;
10)户口迁移到外地(不包括:大中专学生),或户口在本区范围内,其家庭成员长期举家生活在外地的;
11)死亡,出嫁,成家分户的;家庭收入明显好转的;
12)本人或子女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及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家庭;
13)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的人员;
14)有高档收藏或投资的(入股2万以上);
15)有经济能力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不履行义务造成被赡养人、被抚养人、扶养人生活困难的;
16)有关情况无法查明的;弄虚作假的;
17)其他由人民政府规定不予保障的人员。
(三)需要提交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3)相关证明(针对实际家庭困难提供相关证明)。
二、城乡临时救助篇
(一)政策依据:《和田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贯彻落实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
1.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内人员生活确实困难,视情况也可救助),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或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严重困难的;
2)遭受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生活严重困难的;
3)子女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后,在校期间家庭生活困难且在一年内未获得其它救助的;
4)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或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3)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4)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三)需要提交材料:1)本人的申请; 2)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对于重病家庭需要提供县级以上的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或残疾人证书);4)村委会的介绍信;5)民政社会服务保障所介绍信;6)上大学的贫困学生许提供招录通知书或叫学费的发票;7)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地保证复印件。
三、民政二次医疗救助政策篇
(一)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
(二)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病、重残儿童,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
2.低收入救助对象:逐步将低收人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可确认为低收入家庭。
3.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重病患者。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标准是:享受城乡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后的单次住院目录内部分达到1000元以上,一站式系统上没报销的医疗单子单子,低收入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补偿报销后单次目录内部分达到5000元以上,针对五保三无人员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单子没有起伏线。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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