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类别 | 文件 | 认定条件 | 补助标准 | 流程 | 资金发放时间 | 备注 |
| 1 | 最低生活保障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新民发规〔2021〕2号) | 持有洛浦县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目前农村低保标准7416元/年,城市低保标准770元/月)。 |
1.农村低保救助标准:A档618元/月,B档420元/月,C档330元/月,D档230元/月,E档155元/月。
2.城市低保救助标准:A档770元/月,B档598元/月,C档458元/月,D档308元/月,E档19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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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在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受到乡镇(街道)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核对结果反馈各乡镇(街道)。
4.乡镇(街道)应当派员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具体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将结果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组织人员重新进行核查
5.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全县下放至乡镇、街道,县民政局抽查完后乡镇提出确认意见并在信息系统中完成数据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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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申请。每月10日之前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2.资金发放。每月15日之前通过财政“一卡通”平台发放低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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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临时救助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2号) | 对遭遇突发意外事件、自然灾害、公共事件、因病因学等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 |
1.由本人或其亲属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或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发现,帮助申请能力不足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并在所在辖区内进行民主评议无异议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3.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街道)提交的审核意见,通过入户抽查、信函索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及时提出审批意见。(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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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资格认定完毕后,于次月15日前完成发放工作。 | |
| 3 | 特困人员 | 特困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
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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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供养1100元/人/月(含城市集中、农村集中);
2.农村分散供养890元/人/月;
3.城市分散供养110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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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
3.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抽查率不低于30%,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所在村(社区)公布不少于7天。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救助供养资金从次月开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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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申请。每月10日之前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2.资金发放。每月15日之前通过财政“一卡通”平台发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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