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如孜****斯木
我局于2023年6月22日,对无证勘查一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2023年6月16日在洛浦县布亚乡苏尕库木区域采挖砂石料(筛选玉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现场勘测图;
我局已于2023年7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在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无证勘查行为,恢复土地原貌。
2、对如孜托合提·奥布力喀斯木无证勘查采挖砂石料(筛选玉石)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户:洛浦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 洛浦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军 、王晨旭
电 话: 0903-6627877
地 址:洛浦县城区街道北京路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