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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洛自然资罚字〔2023〕14号)

发布时间:2023-08-15 22:28   浏览次数:1100次   【字体:

当事人:阿****尼亚孜

我局于2023年6月6日,对无证勘查一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2023年6月4日在洛浦县山普鲁镇喀孜米勒克村采挖砂石料(筛选玉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现场勘测图;

我局已于2023年61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在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无证勘查行为,恢复土地原貌。

2、阿卜力孜·阿洪尼亚孜无证勘查采挖砂石料(筛选玉石)的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户:洛浦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 洛浦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春 、王晨旭

  话: 0903-6627877

  址:洛浦县城区街道北京路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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