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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洛浦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4-03-03 19:09  浏览次数:1571
洛浦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4年)
序号 部门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中央立项(13项)
公安
1 证照费
-1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元/本 5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新计价费〔2005〕450号、新发改函〔2019〕102号
-2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元/本 10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新计价费〔2005〕450号、新发改收费〔2017〕967号
-3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驾驶证工本费 元/本 10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新财非税〔2008〕30号、新发改收费〔2017〕967号
自然资源
2 土地复垦费 元/平方米 1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新计价房〔2001〕500号、新财非税〔2015〕1号、财政部等六部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深(高)度不超过0.5米
3 土地闲置费 (1)按该地年产值的两倍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新计价房〔2001〕500号、新财非税〔2015〕1号、财政部等六部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2)按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计收
4 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新财非税〔2017〕8号、新发改医价〔2017〕526号、财税〔2019〕45号、新财非税〔2019〕3号、财政部等六部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元/件 80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元/件 550
5 耕地开垦费 元/亩 1000~4500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计价房〔2001〕500号、新财非税〔2015〕1号、财政部等六部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
6 城乡污水处理费 居民用水户污水处理费按0.8元/立方,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按1.0.2元/立方,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按1.22元/立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洛发改物价〔2021〕3号。
7 城乡垃圾处理费 因收费项目及标准数量较多,详情县政府定价目录。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新政发[2023]34号、洛政批[1998]28号、洛政发[2001]3号、洛价综字(2002)10号、洛发改物价[2009]07号、洛发改物价[2014]35号、洛政发【2020】64号。
8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收费标准按照新政办〔1999〕38号文件规定执行 缴入地方国库 财税〔2015〕68号、新政办〔1999〕38号、新财非税〔2015〕23号
交通部门
9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缴入地方国库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新交综[2009]33号、新政函[2010]278号、新交综[2012]41号、新交综[2012]84号、新交综[2019]68号、新交发〔2021〕1号
南疆四地州采用标准: 0.3
1.高速一级公路 元/小车·千米 0.2
2.高速二级公路 元/小车·千米
水利
10 水资源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价费字〔1992〕18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新财非税〔2010〕3号、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新发改农价〔2016〕1079号
(一)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标准
1.I区和Ⅱ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 元/立方米 0.12、0.09
2.地表水标准分别为 元/立方米 0.06、0.05
(二)非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标准
1.城市(镇)生活、绿化和公用事业等自备水源标准 元/立方米 按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的2倍核定。
2.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I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 元/立方米 1.20、1.00
(三)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
I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
(四)石油天然气开采水资源费 元/立方米 0.5、0.4
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
元/立方米 3.6
11 水土保持补偿费 : 元/立方米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新财非税〔2015〕10号、新发改规〔2021〕12号 不足1平米的按1平米计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元/立方米 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每吨1元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
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
(三)取土、挖沙、采石以及烧制砖、瓦、资、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 元/立方米
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 元/立方米
林业和草原部门
12 草原植被恢复费: 元/亩 1.荒漠类草原1500元/亩,草原类草原2000元/亩,草甸类草原2500元/亩,沼泽类草原3000元/亩; 缴入地方国库 《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新财非税〔2012〕7号、新发改收费〔2014〕1769号
1.长期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 2.长期使用已发放草原使用权证的人工草地,按照沼泽类草原3000元/亩。
2.临时占用草原 3.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500元/亩;临时作业生活区、物资堆放场所等400元/亩;影视拍摄等300元/亩;经营性旅游活动区67元/亩;在草原上取土、采砂等1000元/亩;
3.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 4.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植被恢复费按照前一年市场平均收购价格的10%缴纳。使用草原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在上述相应收费标准在基础上增加30%,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法院
13 诉讼费: 缴入地方国库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新发改收费〔2007〕1998号、新发改收费〔2008〕149号
一、非财产案件 :
(一)离婚案件交纳标准: 扶贫重点县 元/件 50
其它县(市) 元/件 150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消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价格权的案件交纳标准: 扶贫重点县
其它县(市) 元/件 100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交纳标准: 扶贫重点县 元/件 250
其它县(市) 元/件 50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元/件 70
(一)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扶贫重点县
其它县(市) 元/件 500
(二)有争议金额或者份额的: 元/件 700
三、当事人伸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元/件 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扶贫重点县
其它县(市) 元/件 50
四、申请费交纳标准: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份额的: 元/件 70
扶贫重点县
其它县(市) 元/件 50
元/件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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