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灵活就业人员满足条件可以申领病残津贴。
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17部门2022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国家医保局积极适应新业态、新经济发展,指导有条件的地方,推动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同步缴费参加生育保险,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截至2025年4月底,江西、浙江、天津、贵州、兵团、上海等省(市)已开展探索,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权益得到更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