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划定洛浦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洛浦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为25度以上陡坡地且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外的土地,全区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826.63公顷,涉及山普鲁镇、阿其克乡。具体分布范围和面积见附表。
二、禁止在划定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在此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违反本公告规定,在我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洛浦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7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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