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区对外贸易发展较快,但我区的出口生产加工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产业配套能力和精深加工转化能力较弱、自主研发创新能力和国际营销水平不足、出口商品结构尚处于较低层次,地产品出口占全区出口比重明显偏低。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免征自用房产税。
三、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五、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具体事宜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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