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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水罚决字[2026] 4号

发布时间:2026-07-21 10:32   浏览次数:49次   【字体:

        当事人:新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

        公司地址:洛浦县北京工业园区北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

        身份证号码:371325********6119

        联系电话:133********

        经查,你(单位)洛在洛浦县北京农业园区承包地5眼机电井,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 ,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水印相机拍摄的现场照片及执法记录仪录像 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标准,应处罚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圆)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所处罚款应接到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专款账户,转款账户名:洛浦县财政局,账号:301538502920001471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支行。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洛浦县水利局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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