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浦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洛浦县康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6年1月13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洛浦县康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依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内有一件教室,里面摆放有几十张椅子、一个投影仪、一台笔记本电脑,执法人员在查看当事人电脑,发现电脑桌面上存放有“红肿痒,美白,祛痘,减肥,静脉曲张,蚊虫叮咬,脚干、脚裂,皮炎、湿疹,痔疮,手干裂手脱皮,眼干眼睛涩等眼疾,以及脚供血不足引起的脚痛静脉曲张效果显著,同时软化角质层,滋润脚底,有利于量子能量波的渗透,使脚部神经末梢接收量子能量波的速度更快,强度更大同时穿透力的提高队五脏六腑身体各组织器官调理更快更好。腹部的脂肪层较厚,涂抹软霜后,除了有利于量子能量波渗透,能够更快的软化和分解脂肪,同时加快腹部大动脉的血液循环,加快血液垃圾的排出,对脏腑的调理和经络的疏通更加迅速,消除寒症‘提高腹部温度,增强免疫力;”等治疗功能内容的视频。以上内容作为宣传内容通过讲座方式对消费者进行宣传,存在虚假宣传,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随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建议立案调查。经主管领导批准,于2026年1月13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公司工作人员以推销、体验“华夏百川人参藏红花保健品凝胶”的名义向老年人消费者销售“华夏百川人参藏红花保健品凝胶”,并在经营场所内设立讲座教室,每日以吸引老年消费者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听讲座,讲座内容为该产品使用效果有“红肿痒,美白,祛痘,减肥,静脉曲张,蚊虫叮咬,脚干、脚裂,皮炎、湿疹,痔疮,手干裂手脱皮,眼干眼睛涩等眼疾,以及脚供血不足引起的脚痛静脉曲张效果显著,同时软化角质层,滋润脚底,有利于量子能量波的渗透,使脚部神经末梢接收量子能量波的速度更快,强度更大同时穿透力的提高队五脏六腑身体各组织器官调理更快更好。腹部的脂肪层较厚,涂抹软霜后,除了有利于量子能量波渗透,能够更快的软化和分解脂肪,同时加快腹部大动脉的血液循环,加快血液垃圾的排出,对脏腑的调理和经络的疏通更加迅速,消除寒症,提高腹部温度,增强免疫力;”,执法人员通过调查确认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经查,截止到案发,当事人通过虚假宣传共计销售了33盒“华夏百川人参藏红花保健品凝胶”,购进价格为55元/盒,销售价格为88元/盒,进货数量90/盒,货值金额为79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洛浦县康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2、2026年1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洛浦县康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娜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情况;
3、2026年1月1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2026年1月1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拍照片3张,拍摄的视频资料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2026年1月15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经营情况;
6、当事人提供华夏百川人参藏红花保健品凝胶的检验报告一份5张,证明该产品合格;
7、该当事人提供的商品销售出库单,证明该产品的经营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采纳,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应予处罚。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于2026年1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洛市监罚告 [2026]2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及对上述证据未发表意见提出异议,因此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向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下列情形之一,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第(四)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项:“主动供述市场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第(7)项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程以及公平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建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浦县支行-洛浦县财政局账号301538502920001471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