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疆东洛驼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MABPC05A9T
法定代表人:王*天
住所:洛浦县布亚乡布亚阿日西村扶贫产业园125号附4号
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对你(单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洛浦县布亚乡库玛提村范围内无证开采戈壁沙石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3年5月21日在洛浦县布亚乡库玛提村范围内无证开采12767.7立方米的戈壁沙石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现场勘测图;
我局已于2023年8月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在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恢复平整采挖矿坑;
2、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191515.5元。
3、处以采出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20%的罚款,即191515.5元×20%=38303.1元。
罚没款合计:229818.6元(贰拾贰万玖仟捌佰壹拾捌元陆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户:洛浦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春 、王晨旭
电 话:0903-6627877
地 址:洛浦县城区街道北京路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