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田亿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MA7AAAXD7E
法定代表人:王*波
地址:洛浦县北京工业园区南园区新华路60号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对你公司在洛浦县北京工业园区南园区新华路60号非法占地建设厂房和办公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2020年4月份在洛浦县北京工业园区南园区新华路60号非法占用1504.9㎡土地建设厂房和办公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现场勘测图,图斑影像图;
2、经实地核查,非法占地1504.9㎡土地建设饲料场。
我局已于 2023 年4月2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在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对和田亿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1504.9㎡土地建厂房,根据洛浦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第1次局案件会审会决定,按照5元/㎡处罚,5元×1504.9㎡=7524.5元(柒仟伍佰贰拾肆元伍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户:洛浦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耿亚军 、王晨旭
电 话:0903-6627877
地 址:洛浦县城区街道北京路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