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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洛自然资罚字〔2023〕11号)

发布时间:2023-08-15 22:25   浏览次数:1006次   【字体:

当事人:麦提****海拜提;图尔荪****杜拉;赛麦****提;

我局于2023年4月5日,对你(单位)在洛浦县布亚乡卡尔维斯区域无证开采沙石料(筛选玉石)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3年2月4日在洛浦县布亚乡卡尔维斯区域无证开采3778.2立方米的沙石料(筛选玉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现场勘测图;

2、经实地核查,实际总挖方3778.2立方米沙石料;

我局已于 2023年4月2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在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54670.554元。

2、处以采出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20%的罚款,即54670.554元×20%=10934.1108元。

3、罚没款合计:65604.6元(陆万伍仟陆佰零肆元陆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户:洛浦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耿亚军 、王晨旭

  话:0903-6627877    

  址:洛浦县城区街道北京路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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