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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发改粮罚字[2025]第01号

发布时间:2025-11-27 09:55   浏览次数:397次   【字体:

当事人:洛浦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地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65322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3224××                                                                                           

2025年8月28日,洛浦县发改委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洛浦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相关情况。

经查,你单位在2025年8月18日从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拜什克热然木乡的个体户手上收购了42.610吨小麦“未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行为有关情况。2025年8月28日下午4:50时,洛浦县发改委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负责人肉××进行了询问,你公司负责人承认由于对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有关建立粮食经营台帐的要求没有理解清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资格属实;

2.公司负责人肉××身份证证明其身份属实;

3.公司2025年8月28日检查时的粮食图片证明属实;

4.公司2025年8月18日收购42.610吨小麦收购单证明并该公司存在粮食收购行为属实;

5.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询问视听证明现场检查记录内容属实;

我委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30日,向你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2025年9月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委认为,洛浦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收购42.610吨小麦“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我委2025年9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洛发改粮罚告字[2025]第0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申请,本委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立查立改,且组织职工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资料,积极整改工作态度。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执行。

 

 

洛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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