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浦县人民政府洛浦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洛市监处罚〔2025〕83号

发布时间:2025-07-20 17:47   浏览次数:420次   【字体:

当事人:洛浦县洛浦镇新春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艾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5年6月23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位于在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洛浦镇的地下自然冰存放窝点进行依法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窝点有自然冰25块、现场未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经查明:该当事人于2024年开始从事自然冰生产销售活动,冬天将山上流过来的渠水结冰后的冰块切开后运送到自己的窝点存放,到了夏季时拿出对外销售(从事刨冰生意的商户)。截至目前,生产的自然冰数量共计325块,每一块自然冰的销售价30元,销售数量300块,库存量25块,销售额共计9000元,该生产经营只有500元运费成本及1500元的人工费成本,获取利润7000元(属于违法所得)。

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证明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然冰)。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督促该当事人融化处理现有的25块自然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生产供销台帐及会计账簿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因当事人没有建立生产进销货登记台帐及会计账簿,经营情况、营业额、获取利润都以其自述为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洛浦县洛浦镇新春百货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2、2025年7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情况;

3、2025年6月2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和现场视频资料,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营业额、获取利润、经营状况等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于2025年7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及对上述证据未发表意见提出异议,因此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案件性质:洛浦县洛浦镇新春百货店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然冰)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未向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程以及公平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及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可以行政处罚。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柒仟元)整;

2、罚款5000元(伍仟元 )整;

 罚没款合计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浦县支行-洛浦县财政局账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7日

你的浏览器目前处于缩放状态,页面可能会出现错位现象,建议100%大小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