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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机动车停放服务与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解读宣传资料

日期:2025-10-09 13:15  浏览次数:3597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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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解读

一、 基本信息

政策依据: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2〕14号)

2. 《关于印发<洛浦县车辆停放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发改规〔2024〕1号)

3、《关于下达洛浦县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洛发改物价【2020】2号)

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及停放者。

管理原则:“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城区、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非住宅高于住宅”。

部门职责:

发改委(价格部门)负责停车服务费标准的制定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统筹利用路内停车泊位和依法惩处违法停车行为等工作;

住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停车场的建设、审批、备案和管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高等级公路停车服务区的审批和管理等工作;

文旅部门负责县域内各景区停车场的审核和管理;

卫健部门负责县域内各医疗机构停车场的确认和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县域内学校所辖停车场的确认和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县域内大型农机械停车场的确认和管理;

街道办、园区、乡镇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审核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停放服务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和收费的监管执法等工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机动车停放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 定价形式

洛浦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 政府指导价(公示牌为蓝底白字

范围包括:

机场、火车站、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以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等配套停车场。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以及银行、保险、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停车场。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建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兴建(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经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

社会资本在建筑红线外,利用公共资源独资修建的停车场。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的公共场所内设的停车场。

标准:

1、占用道路及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1)微型、轻型载客车、微型、轻型载货车:30分钟以内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含1小时),2元/小时;超过1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停放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加收1元;停放超过8小时的,按1天计算,白天时间段最高5元,夜间时间段最高5元。

2)摩托车(含客货两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停车费:停车30分钟以内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1元/小时每超过1小时,加收0.5/小时;停放超过8小时的,按1天计算,最高4/天。

3)专用停车场对社会公众开放可以实行计次或包月收费方式,需明确公示。

2、前期物业普通住宅小区(含商住楼)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产权分类制定收费标准:

(1)场地占用费基准价:小型轿车按1元/车·天收取;小型以上车型按1.2元/车·天收取;停放在小区内指定位置的摩托车、两轮电瓶车按0.3/车·天收取。

临时停车收费标准:在保证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临时停车按1小时内免费停车,超1小时按2元/车·时收取,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全天最高不超过5/车。对临时停放的摩托车、两轮电瓶车不得收费。

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场地占用费和临时停车费的按30%报酬给企业,70%归业主所有可用于住宅小区内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更新改造。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向全体业主一年一次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否则不得收取。

(2)车位租赁费基准价:小型轿车按1.5元/车·天收取,小型以上轿车按1.8元/车·天收取。

(3)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按车位或车库面积交纳,地上的按多层或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减半收取;地下按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场地占用费、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浮动幅度均依据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年度停车服务满意率数值相应下浮5%和上浮5%确定。

(4)以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及未成立业主委员或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

(二) 市场调节价(公示牌为黄底黑字):

范围:除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停车服务设施,如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

标准制定: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但必须明码标价,不得串通涨价、价格欺诈。

对非住宅户拥有的车位、车库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内停车服务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及收入的用途等;使用车位的业主只需交纳车位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中的一项,物业企业不得重复收取。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按规定程序调整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价格。

三、 免收停车费情况

下列情况之一,免收停车服务费:

1. 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落实道路停车位夜间免收停车服务费政策,道路人工值守停车位在无人值守期间及道路自动计费停车位在规定的夜间,统一为:夏季(晚24时至次日早9时),冬季(晚23时至早9时),免收停车服务费。

2. 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 的车辆。

3.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应急处突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殡葬车等执法执勤车辆。

4. 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包括残疾军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的车辆。

特别注意:

前往医院就诊/复诊车辆:原则上不得收费。停车泊位特别紧张的医院,可对滞留超过4小时(含4小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的就诊、复诊车辆收取超时部分停车费。

新能源汽车:电动汽车充电桩标准充电时长内的服务收费已含停车服务费,不得另行收取。鼓励对新能源机动车给予延长免费停车时间、停车服务费折扣等优惠。

四、 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

1. 明码标价:必须在停车场入口处和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蓝底白字(政府指导价)或黄底黑字(市场调节价)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停车场经营证明、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12315举报电话、故障处理咨询电话等。

2. 规范收费:严格按照公示标准收费,出具合法票据。不得超标准收费。

3. 落实优惠:必须配备专人现场管理,确保各项免费和优惠政策(如30分钟内免费、新能源车优惠等)落实到位,保障符合条件车辆应享尽享。

4. 健全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五、 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1. 知情权与选择权:有权知晓停车收费标准和计费规则,并根据公示价格决定是否在此停车。

2. 监督权:遇到未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政策、不按标准收费、超标准收费或不出具合法票据等行为,有权拒绝交纳停车服务费。

3. 投诉举报权:遇到价格违法行为,可留存证据(如照片、视频、票据等)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4. 缴费义务:享受服务后,应按公示标准及时缴纳停车费。


第二部分: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解读

一、 基本信息

政策依据: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0〕8号)

2、《关于洛浦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洛政发【2020】64号)

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物业服务收费组成: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管理原则:遵循合理、公平透明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二、 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定价形式

(一)政府指导价

范围: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及保障性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

标准制定:

按照物业服务标准等级分类制定收费标准,包括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如下:

1、多层不带电梯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收取):

一级基准价:0.35元/平方米·月;二级基准价:0.45元/方米·月;三级基准价:0.55元/平方米·月;四级基准价:0.65元/平方米·月。

浮动幅度依据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年度物业服务满意率测评值相应下浮3%或上浮6%-9%确定。

2.高层、带电梯多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收取):

一级基准价:0.8元/平方米·月;二级基准价:1.0元/平方米·月;三级基准价:1.2元/平方米·月;四级基准价:1.4元/平方米·月。

浮动幅度依据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年度物业服务满意率测评值相应下浮2%和上浮0.5%-3%确定。

3、由单位或委托代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老旧住宅小区(包括单位家属院、房改房、保障性、集资住房、单位自建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小区,可参照执行。

普通住宅:指单元式住宅楼栋。

前期物业服务: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

(二)市场调节价:

范围:非普通住宅(如联排跃层住宅、独门独户庭院住宅等)及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程序协商确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

标准制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三、 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构成与缴纳

费用构成: 主要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法定税费及合理利润。

注意: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业主按10元/户月有关规定自行缴纳,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计费面积: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按测绘面积或购房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储藏室一般不计入计费面积(但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缴纳责任:

尚未出售、尚未交付或交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自交付公告结束次日起由业主计算交纳。

预收限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预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与其他服务收费

住宅小区内停车服务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定价形式需根据小区情况确定。

其他服务收费:如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应遵守相关规定,并明码标价。

五、 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1. 明码标价: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长期、固定公示所有收费项目(含其他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 合同约定:必须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交费方式、交费时间等。

3. 服务达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和标准提供服务,并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履行情况、收支情况。

4. 合规收费:公共水电费等代收代缴费用,必须单独列账,合理分摊,定期公布,不得与物业服务费捆绑收费。

5. 装修押金:不得以是否交纳装修押金为前置条件阻碍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是否收取装修押金,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视情通过协议确定。

六、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1. 知情权与监督权:有权监督物业企业履行合同情况,核查收费公示和收支情况。

2. 协商权:成立业主大会后,有权共同决定选聘物业企业、协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3. 缴费义务: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企业不得因部分业主欠费而降低整体服务质量。

4. 投诉权:对违规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等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

七、 遇到纠纷怎么办?

1. 沟通协商:首先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或通过业主委员会(社区)进行协调。

2. 行政投诉:若协商无果,可向以下部门投诉:

收费问题(如不明码标价、超标准收费):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电话:12315。

服务质量问题(如不按合同服务):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建局) 物业主管部门投诉。

3. 司法途径: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合同纠纷。

总结提示: 规范停车服务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城市和谐运行。各相关经营单位务必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落实明码标价和各项优惠政策。消费者也应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明白消费,依法维权。各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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