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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水利局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08 16:53   浏览次数:202次   【字体: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持续利用。我单位针对农业园区用水户长期违法取水事件,积极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目前,因对部分用水户未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有效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按照相关规定,现对部分用水户在洛浦县人民政府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公告期限为30日,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具体内容见附件。

 

 洛浦县水利局

2025年8月8日

 

附件:

洛浦县水利局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水强催〔202515

 

当事人:和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1738

住址:洛浦县农业科技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靳**

身份证号码:130403********1549

联系电话:151****0018

你(单位)利用机电井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度80.480308,纬度37.033606地块采用水泵提水方式取用地下水, 2020  1 月至 2022  12 月共取水 399091.7立方米,应缴纳水资源费149636.68(大写:壹拾肆万玖仟陆佰叁拾陆圆陆角捌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8日对你(单位)送达了《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洛水征决字[2024]54号,要求你(单位)10日内缴纳欠缴的水资源费149636.68(大写:壹拾肆万玖仟陆佰叁拾陆圆陆角捌分,但(单位)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足额缴纳拖欠水资源费149636.68(大写:壹拾肆万玖仟陆佰叁拾陆圆陆角捌分

2.暂定足额缴纳自2025年2月6日至2025年8月6日拖欠水资源费149636.68元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共计(149636.68*181*0.002)54168.47元(大写:壹伍万肆仟壹佰陆拾捌圆肆角柒分),直至实际缴清水资源费为止。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费地址:洛浦县杭桂路143号旧楼301办公室 

人:张福祎

   话:0903-6682279


洛浦县水利局

      202588


 

 

 

洛浦县水利局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水强催〔202516

 

当事人:和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412X

住址: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410305********3571

联系电话:135****9788

你(单位)利用机电井 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度80.23.31,纬度37.01.58地块采用水泵提水方式取用地下水, 2020  1 月至 2022  12 月共取水 1212397.2立方米,应缴纳水资源费484958.88元(大写:肆拾捌万肆仟玖佰伍拾捌元捌角捌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8日对你(单位)送达了《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洛水征决字[2024]55号,要求你(单位)10日内缴纳欠缴的水资源费484958.88元(大写:肆拾捌万肆仟玖佰伍拾捌元捌角捌分,但(单位)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足额缴纳拖欠水资源费484958.88元(大写:肆拾捌万肆仟玖佰伍拾捌元捌角捌分

2.暂定足额缴纳自2025年2月6日至2025年8月6日拖欠水资源费484958.88元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共计(484958.88*181*0.002)175555.11元(大写:壹拾柒万伍仟伍佰伍拾伍圆壹角壹分),直至实际缴清水资源费为止。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费地址:洛浦县杭桂路143号旧楼301办公室 

人:张福祎

   话:0903-6682279

洛浦县水利局

         202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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