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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农(农机)罚〔2025〕15号

发布时间:2025-06-28 16:55   浏览次数:138次   【字体:

当事人:XXXX·阿迪力

住所(住址):新疆洛浦县

身份证件号码:65322419**********

当事人XXXX·阿迪力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的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06月12日18时10分,洛浦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2名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当事XXXX·阿迪力情况下,进行检查发现当事XXXX·阿迪力在洛浦县某田间里驾驶操作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无牌红色,时风200型,轮式拖拉,发动机号码为CM2110****)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2025年06月1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XXXX·阿迪力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规定和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照片4张;证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三: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导出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现场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

证据五: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

证据六:拖拉机发动机号牌子照片1张;证明驾驶拖拉机的无牌证,发生违法行为的机械确实存在。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互相印证,其证明效力应予确认。

2025年06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洛浦县农业农村局事先告知书》(洛农(农机)罚告【2025】15号),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XXXX·阿迪力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规定和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行)》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整改限期补办相关手续。2。处罚人民币300(叁佰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洛浦县财政局;账号301538502920001471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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