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艾XX·艾则孜
住所(住址):洛浦县
身份证件号码: 65322419*********
当事人 艾XX·艾则孜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5月11日,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的联合执法组在和田市拉斯奎镇亚皮拉克活畜交易市场开展活畜交易市场规范工作时,洛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布买热木·木明,执法证号31110519025,阿布都卡地尔·阿布都克热木,执法证号31110519008等2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在你的一辆车牌号为新R50XXX的白色运输车上发现,你的车辆运输的70只羊未附有检疫证明及佩戴耳标,70只羊没有发现与这批70只羊相关的检疫证明和耳标。2名执法人员在你在场的情况下开展现场清点和检查工作。未附有检疫证明的70只羊,其中69只的颜色是白色,1只羊黑色。运输车辆外观无明显损坏,运输车辆具备基本的运输动物条件,有运输动物备案单,车辆卫生差,有少量的羊粪残留。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你承认上述动物于2025年5月11日从洛浦县杭桂镇启运,未按规定向当地畜牧兽医站申报检疫,且未取得相关检疫证明及标志,70只羊的运输费250元。执法人员依法对运输车辆、羊、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其拍摄照片5张,照片清晰记录了现场的位置,车辆状态,羊的数量及特征等情况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于2025年5月11日地区农业农村局移交给洛浦县农业农村局查办和农(动检)交办[2025]8号。经查,当事人艾XX·艾则孜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艾XX·艾则孜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在和田市拉斯奎镇活畜交易市场查获的一辆车牌号为新R50657的白色运输车辆运输的70只羊,70只羊没有发现与这批70只羊相关的检疫证明和耳标。运输车辆司机无法提供这批70只羊相关的产地检疫证,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存在运输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运输车辆行车证、驾驶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违法主体。
证据三、询问笔录1分,勘验笔录1分,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形和事实经过。
证据四、2025年5月11日,洛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运输车辆费用进行判定,确定运输车辆从洛浦县杭桂镇到和田市拉斯奎镇亚皮拉克活畜交易市场的运输费用金额250元。
本案经局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2025年5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洛浦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农罚告(动监)〔2025〕8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5年6月1日向我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的声明》,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8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分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额。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