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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日期:2025-06-18 17:43  浏览次数:123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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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二、实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

三、受理机构

洛浦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洛浦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洛浦县城区街道英巴扎路112号)

办公时间:

夏季:10:00至14:00,16:00至20:00

冬季:10:00至14:00,15:30至19:30

四、审批机构

洛浦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洛浦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洛浦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洛浦县城区街道英巴扎路112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至14:00,16:00至20:00

冬季:10:00至14:00,15:30至19:30

五、受理条件

洛浦县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日常执法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一般文化市场违法案件。

六、案件来源

行政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

七、办理时限

(一)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予以核查,由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需要延长的,经本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报经上一级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四)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八、监督方式

洛浦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日常督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执法错案进行追究,对处罚不当和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进行纠正或直接处理。

联系电话:0903-6622919

办公地址:(洛浦县城区街道英巴扎路112号)

九、责任追究

依照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十、救济途径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洛浦县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附件: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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