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某XXX
住所(住址):洛浦县XX镇XXX村XX号
身份证件号码: 653224XXXXXXXX
当事人 某XX未经备案跨省调入牲畜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4月4日,洛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通过新疆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查看动物检疫证到达状态情况时发现,一张跨省动物检疫证A证,编号1511337717,该检疫证的状态是途中,该检疫证签发日期是2025年4月1日,起运地的内蒙古,目的地是洛浦县。洛浦县XX村民存在未经备案从内蒙古跨省调入骆驼的可疑行为。执法人员迅速对相关信息进行初步核查,确认该批骆驼已运抵和田地区XX动物检查站,且无合法调运备案手续。洛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XXX公路动物检查站工作人员让司机把骆驼拉运洛浦县并开展进一步调查工作。洛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XXX,执法证件号XXXXXXXXXXX,XX,执法证件号XXXXXXXXXXX,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在当事人配偶某XXX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101峰骆驼,经核查运输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确认该批骆驼于2025年4月1日从内蒙古出发,直接运至洛浦县。同时,检查发现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现场无任何防疫防护措施。XXX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XXX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4月4日,畜主某XX提供的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证)(编号:1511397717)1张,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经备案跨省调入牲畜的行为。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违法主体。
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形和事实经过。
证据四: 2025年4月14日,洛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收集畜主和卖方支付清单。
本案经局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2025年4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洛浦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农罚告(动监)〔2025〕2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5年5月6日向我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的声明》,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涉嫌违法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屠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调入动物前五个工作日内,向调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调入动物的种类、数量、产地、用途、运输路线、接收单位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屠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并并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等不良后果的规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分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额。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