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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地环洛罚〔2025〕03号

发布时间:2025-05-08 10:45   浏览次数:353次   【字体:

当事人名称:新疆一兴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喀*尔                       

身份证号码:653201******203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1MA789Y6R8K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洛浦县分局执法人员2025年3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推送违法环境问题线索,2025年3月24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前往新疆一兴建材有限公司洛浦县五号玉石(子料)矿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如下:新疆一兴建材有限公司洛浦县五号玉石(子料)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3月22日,2025年3月24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李玉昆、布威海丽且姆·艾热提制作的两次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用于证实新疆一兴建材有限公司洛浦县五号玉石(子料)矿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

2.2025年3月24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李玉昆、布威海丽且姆·艾热提制作的新疆一兴建材有限公司洛浦县五号玉石(子料)矿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阿卜杜玉普·阿巴拜科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新疆一兴建材有限公司洛浦县五号玉石(子料)矿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

3.2025年3月24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李玉昆、布威海丽且姆·艾热提使用无人机对新疆一兴建材有限公司洛浦县五号玉石(子料)矿建设项目现场拍摄的照片,用于证实新疆一兴建材有限公司洛浦县五号玉石(子料)矿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

4.2025年3月22日新疆一兴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新疆一兴建材有限公司违法主体;

5.2025年3月22日新疆一兴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用于证实现场负责人阿卜杜玉普·阿巴拜科日有处理该公司生态环境事宜的特别授权资格;

6.2025年3月22日新疆一兴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新疆一兴建材有限公司有采矿资质;

7.2025年3月22日新疆一兴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新疆华耀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书复印件,用于证明该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

8.2025年3月22日新疆一兴建材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该公司总投资金额为1608万元;

9.2024年12月31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的通知>复印件,用于证实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洛浦县分局对位于洛浦县行政区域内的新疆一兴建材有限公司洛浦县五号玉石(子料)矿建设项目具有行政执法权;

10.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李玉昆、布威海丽且姆·艾热提提供的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李玉昆、布威海丽且姆·艾热提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11.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企业规模类型计算结果(截图),用于证实新疆一兴建材有限公司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12.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地区差异查询结果(截图),用于证实新疆一兴建材有限公司位于四类地区;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用于证实新疆一兴建材有限公司洛浦县五号玉石(子料)矿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新疆一兴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环洛罚告〔2025〕02号)告知新疆一兴建材有限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新疆一兴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定限期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4月22日新疆一兴建材有限公司向我单位提交了从轻处罚申请,申请理由:1.主动整改违法行为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生态破坏,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2025年4月27日经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认为:1.主动整改违法行为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生态破坏可以采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等规定,根据以上情况和法律依据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同意对新疆一兴建材有限公司按照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处以罚款16.0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新疆一兴建材有限公司洛浦县五号玉石(子料)矿建设项目未经取得《洛浦县五号玉石(子料)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零捌佰元整(1608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北京西路支行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财政局

账号:3015381129200015603

附言:新疆一兴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罚款。

新疆一兴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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