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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农(农机)罚〔2025〕10号

发布时间:2025-04-08 10:37   浏览次数:156次   【字体:

当事人:XX

住所(暂住址):洛浦县

身份证件号码:64222219**********

当事人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3月20日18时40分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名执法人员艾肯·扎克尔(执法证号:31110519011)、穆太力普·麦麦提敏(执法证号:31110519002)在例行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当事人XX情况下,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杨XX在洛浦县某路段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牌号为新27****,红色沃得牌WD1104型轮式拖拉机(马XX名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2025年03月2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XX未取得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照片6张;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三: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导出证明复印件;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五:询问笔录;

证据六:当事人陈述情况说明1份;

    证据七:拖拉机行驶证复印件1份;

证明违法主体适格性。

围绕本案事实,本机关调查取证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杨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认定。

2025年03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事先告知书(洛农(农机)罚告【2025】10号),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之规定当事人杨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的行为。

 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行)》以“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违反规定,未发生安全事故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25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为依据进行裁量

本机关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300(叁佰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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