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阿XXXXX·赛迪麦麦提
住所(住址):洛浦县
身份证件号码:65322419**********
当事人阿XXXXX·赛迪麦麦提驾驶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03月13日13时30分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名执法人员艾肯·扎克尔(执法证号:31110519011)、穆太力普·麦麦提敏(执法证号:31110519002)在例行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当事人阿XXXXX·赛迪麦麦提在现场的情况下,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阿XXXXX·赛迪麦麦提在洛浦县西和高速出口吾司曼砂石料场内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黄色龙工牌CDM855HE型轮式装载机(车架号:LFJ0855HLPB30****,发动机号:7523A00****,出厂日期:2024年02月,购买时间2024年08月22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2025年03月1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阿XXXXX·赛迪麦麦提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照片6张;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三:当事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复印件1份;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五:询问笔录;
证据六:当事人陈述情况说明1份;
证明违法主体适格性。
围绕本案事实,本机关调查取证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阿XXXXX·赛迪麦麦提存在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认定。
2025年03月0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事先告知书(洛农(农机)罚告【2025】10号),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2025年04月02日,本机关负责人对当事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体讨论,讨论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证明、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农机监理机构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予以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之规定,当事人阿XXXXX·赛迪麦麦提驾驶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行为。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行)》以“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裁量标准: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为依据进行裁量。
本机关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5000元(伍仟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