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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农(农机)罚〔2025〕6号

发布时间:2025-03-18 10:31   浏览次数:147次   【字体:

当事人:XXX·图尔荪

住所(住址):洛浦县

身份证件号码:65322419**********

当事人XXX·图尔荪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02月17日1800洛浦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名执法人员艾肯·扎克尔(执法证号:31110519011)、阿迪力·图尔荪托合提(执法证号:31110519019)在例行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当事人XXX·图尔荪情况下,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阿XXX·图尔荪在洛浦县某乡镇阿XXX·图尔荪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号新32工03***,黄色柳工ZL50C型轮式装载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XXX·图尔荪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安装定位管制终端及接入定位管制平台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照片6张;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四:询问笔录;

证据五:当事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复印件1份;证据六: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装载机)行驶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应予确认。

2025年3月11日本机关依法送达了《洛浦县农业农村局事先告知书〈洛农(农机)罚〔2025〕6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3月16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自动放弃。

本案件当事人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安装定位管制终端及接入定位管制平台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之规定。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驾驶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或者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及农业部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首次被查处,裁量标准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为依据进行裁量。本机关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3000(叁仟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洛浦县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收款人全称:洛浦县财政局;账号:(301538502920001471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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