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托XXXXX·托合提如则
住所(住址):洛浦县
身份证件号码:65322419**********
当事人托XXXXX·托合提如则驾驶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01月30日15时30分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名执法人员艾肯·扎克尔(执法证号:31110519011)、阿迪力·图尔荪托合提(执法证号:31110519019)在例行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当事人托XXXXX·托合提如则在现场的情况下,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托XXXXX·托合提如则在洛浦某路段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黄/灰色柳工牌9075FWG4型轮式挖掘机,车架号:LGC9075FARC******,发动机号:3000WVP****3,出厂日期:2024年03月19日,购买时间2024年4月22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托XXXXX·托合提如则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证明、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农机监理机构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予以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照片6张;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三:当事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复印件1份;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五:询问笔录;
证据六:挖掘机整车出厂合格证、购买发票复印件2份,证明违法主体适格性。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应予确认。
2025年02月12日本机关依法送达了《洛浦县农业农村局事先告知书〈洛农(农机)罚〔2025〕4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2月18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自动放弃。
当事人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证明、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农机监理机构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予以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之规定。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首次被查处,裁量标准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为依据进行裁量。
本机关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5000元(伍仟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洛浦县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收款人全称:洛浦县财政局;账号:(301538502920001471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