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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城-杭桂镇道路改扩建工程(X654县道)征地补偿实施方案

日期:2025-04-07 15:51  浏览次数:341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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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推进并实施《洛浦县城-杭桂镇道路改扩建工程(X654县道)》和洛浦县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发展规划需要,切实做好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洛浦县征地拆迁实际情况对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依法进行征收,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根据《洛浦县城-杭桂镇道路改扩建工程(X654县道)建设项目》洛发改项目【2024】259号)文件,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项目土地征收范围位于洛浦镇阿亚格恰帕勒村、塔盘村、合尼巴格村;杭桂镇热合曼普尔村、杭桂镇集体、康托喀依村、其木吾斯塘村、库木巴格村、英巴扎村范围内,权属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

二、建设单位及实施单位

洛浦县人民政府、洛浦县交通运输局

三、土地利用现状

本次征收区域范围内共涉及地类为:林地、园地。测绘时,土地的四至由村、组确认土地的地类性质以土地现状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确认。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新自然资【2020】4号文件为基础,按照洛政发【2020】85号文件规定的洛浦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乡镇、村组

区片等级(级)

区片价(万元/亩)

土地、安置比例

洛浦镇阿亚格恰帕勒村

46000

27%:73%

洛浦镇塔盘村

46000

27%:73%

洛浦镇合尼巴格村

46000

27%:73%

杭桂镇集体

45600

27%:73%

杭桂镇热合曼普尔村

45600

27%:73%

杭桂镇康托喀依村

45600

27%:73%

杭桂镇其木吾斯塘村

45600

27%:73%

杭桂镇库木巴格村

45600

27%:73%

杭桂镇英巴扎村

45600

27%:73%

   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在本次征收村界限以内的国有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归所在乡集体所有;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归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享受安置补助费的条件必须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者,方可依法享受安置补助费。若当初依法开荒并办理土地开发许可证并开发后,依法补换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并原始土地租赁合同中有承租方享受征地安置补助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后,采取货币化安置、土地安置或缴纳社保等方式安置(以上安置方式由村委会研究决定并由专业部门评估测算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林木补偿费及房屋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五、其他事项

    1.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

2.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及个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洛浦县自然资源局或洛浦县交通运输局提出异议,并以实名书面签字方式送达,洛浦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注:若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不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的,均视为无异议并不申请听证。

3.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洛浦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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