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持续利用。我单位针对农业园区用水户长期违法取水事件,积极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目前,因对部分用水户未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有效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按照相关规定,现对部分用水户在洛浦县人民政府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公告期限为30日,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具体内容见附件。
洛浦县水利局
2025年2月17日
附件:
洛浦县水利局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洛水强催〔2025〕4号
当事人:田*兵
身份证号码:512301********5038
住址:新疆洛浦县拜什托格拉克乡枣源路1号附1号
联系电话:1803****202
你(单位)利用机电井在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度80.400303,纬度37.024556地块 采用水泵提水方式取用地下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取水 43500立方米,应缴纳水资源费17400元(大写:壹万柒仟肆佰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14日对你(单位)送达了《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洛水征决字[2024]40号,要求你(单位)7日内缴纳欠缴的水资源费17400元(大写:壹万柒仟肆佰圆),但你(单位)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足额缴纳拖欠水资源费17400元(大写:壹万柒仟肆佰圆)。
2.暂定足额缴纳自2024年7月22日至2025年2月17日拖欠水资源费17400元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共计(17400*210*0.002)7308元(大写:柒仟叁佰零捌圆),直至实际缴清水资源费为止。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费地址:洛浦县杭桂路143号旧楼301办公室
联 系 人:张福祎
电 话:0903-6682279
洛浦县水利局
2025 年2月17日
洛浦县水利局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洛水强催〔2025〕8号
当事人:和田一地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2MA77W37N1Y
住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二期78号井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
身份证号码:110222********4853
联系电话:1891****299
你(单位)利用机电井在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度80.469040,纬度37.009989地块 采用水泵提水方式取用地下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取水 194700.02立方米,你(单位)应缴纳水资源费77880.08元(大写:柒万柒仟捌佰捌拾元零捌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5日对你(单位)送达了《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洛水征决字[2024]35号,要求你(单位)7日内缴纳欠缴的水资源费77880.08元(大写:柒万柒仟捌佰捌拾元零捌分),但你(单位)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足额缴纳拖欠水资源费77880.08元(大写:柒万柒仟捌佰捌拾元零捌分)。
2.暂定足额缴纳自2024年8月13日至2025年2月17日拖欠水资源费77880.08元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共计(77880.08*188*0.002)29282.91元(大写:贰万玖仟贰佰捌拾贰元玖角壹分),直至实际缴清水资源费为止。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费地址:洛浦县杭桂路143号旧楼301办公室
联 系 人:张福祎
电 话:0903-6682279
洛浦县水利局
2025 年2月17日
洛浦县水利局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洛水强催〔2025〕9号
当事人:和田早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580214995P
住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北京工业园区创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顺
身份证号码:110108********6355
联系电话:1390****951
你(单位)利用机电井在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度80.433459,纬度37.012860地块 采用水泵提水方式取用地下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取水 1754885.7立方米,你(单位)应缴纳水资源费701954.28元,前期已缴纳241000元,剩余未缴纳460954.28元(大写:肆拾陆万零玖佰伍拾肆元贰角捌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5日对你(单位)送达了《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洛水征决字[2024]36号,要求你(单位)7日内缴纳欠缴的水资源费,但你(单位)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足额缴纳拖欠水资源费460954.28元(大写:肆拾陆万零玖佰伍拾肆元贰角捌分)。
2.暂定足额缴纳自2024年8月13日至2025年2月17日拖欠水资源费460954.28元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共计(460954.28*188*0.002)173318.8元(大写:壹拾柒万叁仟叁佰壹拾捌元捌角),直至实际缴清水资源费为止。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费地址:洛浦县杭桂路143号旧楼301办公室
联 系 人:张福祎
电 话:0903-6682279
洛浦县水利局
2025 年2月17日
洛浦县水利局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洛水强催〔2025〕10号
当事人:潘*河
身份证号码:410204********3016
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五顷四村152号
联系电话:1390****086
你(单位)利用机电井在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度80°30′24″,纬度37°0′28″地块 采用水泵提水方式取用地下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取水 527970立方米,你(单位)应缴纳水资源费211188元,前期已缴纳76942元,剩余未缴纳134246元(大写:壹拾叁万肆仟贰佰肆拾陆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5日对你(单位)送达了《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洛水征决字[2024]42号,要求你(单位)7日内缴纳欠缴的水资源费,但你(单位)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足额缴纳拖欠水资源费134246元(大写:壹拾叁万肆仟贰佰肆拾陆圆)。
2.暂定足额缴纳自2024年8月13日至2025年2月17日拖欠水资源费134246元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共计(134246*188*0.002)50476.49元(大写:伍万零肆佰柒拾陆元肆角玖分),直至实际缴清水资源费为止。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费地址:洛浦县杭桂路143号旧楼301办公室
联 系 人:张福祎
电 话:0903-6682279
洛浦县水利局
2025 年2月17日